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2、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责任、用工责任、营业过程中所涉人身、财产安全责任,且承租方安全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条例规定。 3、承租方如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资产转租、分租、转借、联营、对外抵押等,视为违约,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在码头经营许可范围内合法经营,现有码头的经营许可范围如下:(略) 5、禁止性约定:(略) 6、如承租方将租赁资产用于非法活动、超出码头经营许可范围经营或违反上述禁止性约定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7、在粮食业务装卸期间,承租方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经营的可能污染粮食的散物进行封闭、隔离等相关措施,因承租方责任造成出租方粮食污染、粮食业务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因自身经营而导致的码头周边相关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周边村民、周边单位、船民等)摩擦、矛盾问题。 9、承租场地仅作为码头经营;承租方不得更改场地结构;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码头的技术改造、电力改造、安全等方面由承租方自行测算并承担所有费用,出租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码头经营许可证变更完成后合法经营(不得经营上述条款中禁止性约定的货物);如有违反,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略)、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场地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场地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养、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周边道路、设施等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修复或经济赔偿。 (略)、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码头,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略)日内无条件归还码头,并办理相关证照的归还手续,若未按期办理归还手续,承租方需承担出租方资产无法使用的损失,扣除(略)%履约保证金。码头场地内设备设施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承租方可拆除自行投入改造的移动类机械设备,不可移动性建设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如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码头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意向承租方可以至扬州市粮油购销有限出租方码头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详细了解码头场地现状、经营许可政策等。 (略)、承租方自行承担工商、税务、卫生、水电气、通讯、物业费等相关经营费用,并谨慎做好资产的消防、治安、安全、卫生、环境管理工作,杜绝一切事故隐患。 (略)、正式合同签订时,承租方需额外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按首年租金标准缴纳,合同期满并按约履行后返还。 (略)、承租方必须服从出租方及上级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码头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做好检查及整改工作。 (略)、最终解释权为出租方(扬州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所有。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