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 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自 (略)年6月1 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略)
(2)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 (略)年6月1 日(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类似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略)
(3)如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任一职务(已在绿化养护、市政养护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仍视为有在建工程);
(4)如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须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从业;
(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协议中承揽施工任务的单位)、《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及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如果为联合体投标,《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由联合体协议中承揽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由联合体协议中承揽设计任务的单位提供)。
注:(略)
(2)信用报告需在“信用徐州”和“信用江苏”网站进行公示(“信用徐州”公示地址:(略)
(3)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告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使用地,并督促信用服务机构及时在相应网站公示报告,若因未及时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略)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略)〕(略) 号)。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除应遵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联合体协议中承揽施工任务的单位);
(2)联合体应当由符合本公告中投标人设计和施工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并承担本项目相应的设计或施工任务。
3.7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略)〕第6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