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资质证书投标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的签署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2、投标函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3、投标函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注:(略) |
4 | 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略)注:(略)②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表格附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属于重大偏差;③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
5 | 联合体投标人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6 | 投标报价 | 第一信封投标文件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7 | 第一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第一信封投标函未填写工期或填写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8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未填写工程质量或填写的工程质量低于:(略) |
9 | 安全目标 | 第一信封投标函未填写安全目标或填写的安全目标低于:(略) |
(略) | 投标保证金 |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1、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略)2、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汇款单位必须与投标人一致;3、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本次投标的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可简写)。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以下简称保函、保单)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1、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略)2、金额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3、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栏目中上传的电子保函或保单载明的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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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无效 |
(略) | 资质证书 | 未提供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无效 |
(略) |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提供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略)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 |
(略) | 资质 | SLFHCS-1、SLFHCS-2标段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1、同时具备:(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证明材料应附:(略)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注:(略) |
(略) | 业绩 | SLFHCS-1、SLFHCS-2标段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1、同时具备:(1)近(略)年内独立完成过1个主跨不小于(略)m的悬索桥主缆防护施工。(2)近(略)年内独立完成过1个主跨不小于(略)m的悬索桥除湿系统施工。2、若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项业绩最低要求时,该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后同。3、“完成过”是指(1)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已经完成,质量评定合格;(2)市政项目竣工验收已完成,质量评定合格;(3)铁路项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任一阶段已完成,质量评定合格。“独立完成”指非联合体业绩。4、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略)(1)公路项目业绩:(略)(2)市政项目业绩:(略)(3)铁路项目业绩:(略)5、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的业绩证明材料要求:(1)公路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略)(2)市政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略)(3)铁路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略)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结构型式和技术指标等关键评审要素的,则须由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包含上述关键评审要素的证明材料作为业绩证明的补充材料,否则,该项业绩不予认可。6、仅对于投标人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土建施工总承包人签订合同的业绩予以认可,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的业绩均不予认可。其中,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土建施工总承包人是指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承担土建施工任务的单位。7、投标人以任何联合体形式承担完成的项目业绩或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8、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9、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
(略) | 信誉
| SLFHCS-1、SLFHCS-2标段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2、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略) | 主要人员 | SLFHCS-1、SLFHCS-2标段主要人员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1、项目经理同时具备:(略)2、项目总工同时具备:(略)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1)公路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略)(2)市政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略)(3)铁路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略)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结构型式和技术指标等关键评审要素的,则须由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出具包含上述关键评审要素的证明材料作为业绩证明的补充材料,否则,该项业绩不予认可。4、仅对于投标人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土建施工总承包人签订合同的业绩予以认可,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的业绩均不予认可。其中,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土建施工总承包人是指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承担土建施工任务的单位。5、证书证明材料应附:(略)6、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并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7、近(略)年指(略)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其中:(1)公路项目业绩:(略)(2)市政项目业绩:(略)(3)铁路项目业绩:(略)8、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信封其他材料(一)”中的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拟委任的项目总工资历表”中的“说明在岗情况”可不填报。注:(略) |
(略) | 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投标人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属于重大偏差:(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略))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略))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
(略) |
| 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与其他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投标人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