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办人须为投标单位在职职工,如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经办人为委托代理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3)最新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复印件;
(4)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近5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5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须承担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略)万人民币的地铁车站、机场、火车站、港口、商区、学校、医院、厂房的消防设施检测业绩(业绩以合同为准));
(5)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提供企业股权结构关系图及长期股权投资结构图;
(7)其他招标人认为必须审查的资料。
上述材料应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一正两副)封袋(封袋上须写明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号、投标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本项目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应提交的供核实的原件(仅供核对,当场退回),本次原件核查不采用现场面对面核对方式,投标人在提交资审申请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交所需核查的相关原件,原件请单独装袋,袋内需附原件清单,资格预审结束后即通知退回。资格预审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有关证书、文件、业绩、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均以查验的原件为准。已实行电子证书且已赋二维码的相关执照、证书、报告等材料,可不再提供原件。有关批文、文件等证明材料,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交原件的,相关材料在资格预审中不予认可。招标人有权要求其对提供的材料进行佐证或补充:
(1)企业营业执照;
(2)如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身份证);如经办人为委托代理人,提供本企业在职职工的证明资料原件(包括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劳动合同(或电子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或电子社保证明))。
(3)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原件:提供最新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4)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原件;
(5)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
(6)其他招标人认为必须审查的资料。
(三)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4)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履约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苏轨集〔(略)〕(略)号规定被拒绝投标的。 (四)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略))(略)号)文件。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五)本项目执行《苏州市轨道交通履约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苏轨集〔(略)〕(略)号) (六)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近1年内有行贿不良行为且被记录(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按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推算,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略)]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5年或有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3年(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认定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略)]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一经发现,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略) 九、招标代理机构 / 十、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邮箱:(略) [if !supportLists]十一、 [endif]项目监督 监督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