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临州财采〔(略)〕(略)号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1:(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址:(略)
我机关依法对(略)年7月(略)日收到的青岛中科图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临夏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略)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佐证材料形式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单位出具的CMA检测报告、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CNAS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NEPSI或CNEX国家级防爆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的技术参数要求,前述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若不限定佐证材料形式,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技术参数要求;“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要求佐证材料形式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单位出具的CMA检测报告的参数,并非国家、行业强制标准中的检测项目,招标文件将前述参数的佐证材料限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单位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国家认可的其他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但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项目存在串通招投标情形。故投诉人关于“品目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限定佐证材料形式的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将佐证材料限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单位出具的CMA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责令采购人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之君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略)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略)天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略)年8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