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略)年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
城财釆[(略)](略)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 (略)年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项目编号:(略)
)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略)
项目编号:(略)
项目预算:(略)
投诉人:(略)
地址:(略)
法人代表:(略)
被投诉人1:(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址:(略)
一、投诉事项
(略)年7月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略)年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项目编号:(略)
二、调查情况
我局接到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招投标资料、评审录像,对被投诉人:(略)
投诉事项1、2、4、:(略)
经核查:(略)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符合《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略)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5、专家打分有倾向性及不合理性
经核查,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人投标文件、调取的现场评标影像资料以及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专家打分存在倾向性及不合理性,投诉事项5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处理决定
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 第十一条 第(二)项、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略)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2、该项目中标结果有效,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略)年8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