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情况简介:(略)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略) | 标的物资产类型:(略)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略) |
|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车站银行自助设备场地按现状出租,现状有站内场地和机室场地两种情况,站内场地为装修完成的站内空间位置,预留电源接口;机室场地为毛坯空间,预留电源接口。承租方须对所租赁的机室场地进行装修,但装修不得改变租赁标的物的结构,不得擅自拆改结构及标的物内设施,不得对轨道交通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相关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限制条款(一)承租人在本项目内所有经营行为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范围。(二)除非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约定或承租人预先取得出租人书面批准,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本项目的银行自助设备场地授予给第三方经营或无故终止使用权,也不得将相关权益进行肢解、转让、转包、分包、赠予、抵押、质押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方式,将承租场地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三)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车站银行自助设备场地资源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四)承租人经营银行自助设备的所有设施及工作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或其他消极影响。同时承租人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安全、稳定的经营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五)出租人保留因地铁建设、运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终止、调整或删减部分己移交承租人经营的银行自助设备场地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设备),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在出租人书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场地给出租人使用。(六)鉴于地铁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和修复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而进行的安全检查、检修及应急疏散、演习等,包括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出租人不承担因上述行为给承租人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其他特别约定(一)承租人在投放自助设备时,不能变更和损坏站内空间原有装修,设备不能有尖锐突出部分。(二)承租人在对车站内的场地布设银行自助设备时,单处设备场地大小不得超过如下限制尺寸:(略)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银行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执行标准:(略) |
| 资格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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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出租人将车站站内银行自助设备场地空间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负责在租赁期、租赁范围内设置自有的银行自助设备,开展相关金融服务。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略)年 □(略)年以上 | 经营准备期经营准备期指承租人开展布放银行自助设备相关施工及经营筹备工作的时间。经营准备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共计(略)天,经营准备期内免收租金,但因承租人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经营准备期届满,承租人无论是否开展经营行为,从经营准备期届满后的次日计算租金。租赁期限本次招租项目租赁期限为五年。从经营准备期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租,自五年期满为止。 |
| 租金挂牌价 | 标的1:(略) |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收取办法详见附件3 |
| 租赁押金 | 为保障出租人相关权益,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成交金额的(略)%(以元为单位取整)。担保形式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在承租人无违约及按本合同规定缴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证金 | 首年租金(略)%取整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略):(略)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略)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略)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略)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略) |
| 附注:(略) |
| 项目联系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