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略)
3.1.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略)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略)
注:(略)
(2)上述“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商业建筑(如商场、 金融建筑),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
(3)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不予认可;
3.1.4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注:(略)
(2)上述“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
(3)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不予认可。
3.1.5 财务要求:(略)
3.1.6 信誉要求:(略)
(1)开标日前(含当日) 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略)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 (略)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略)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 (略)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略)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 (略)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略) 分的。
3.1.7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3.3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4 其他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