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三:(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评标委员会:(略)
[提示:(略)
年月日
附表四:(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略)
1.
2.
.....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月日
附表五:(略)
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
我单位拟建的 (项目名称)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额为(大写),¥ (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中标工程范围:(略)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 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比选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投标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比选范围内,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资质等级高者优先? 原则排序。 |
2.1 | 报价排序 |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方案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方案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
2.2 | 符合性审查 |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略)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安全生产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2.3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 |
2.2.4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实质性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
2.2.5 |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 |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投标总报价 | 1.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 2.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3.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略)%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暂定金额 | 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投标人应当按比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当与比选工程量清单一致。 2.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 |
3 | 评标程序 |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方案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方案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略) |
3.4 | 评标结果 |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标准
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略)
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略)
2.2.2B资格评审标准:(略)
2.2.3形式评审标准:(略)
2.2.4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5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略)
3.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方案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方案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略)
勾选技术方案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略)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 资格评审 | A-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A-3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A-4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形式评审 | A-7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8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9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A-(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响应性评审 | A-(略)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A-(略)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A-(略)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 A-(略)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 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略)%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未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投标人必须按比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比选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略)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其他 | | 无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提示:(略)
</p)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略)
承包人(全称):(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
2.工程地点:(略)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略)
4.资金来源:(略)
5.工程内容:(略)
6.工程承包范围:(略)
二、合同工期
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略)
计划开工日期:(略)
计划竣工日期:(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5)人工费(工资款)
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合同价格形式:(略)
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
姓名:(略)
身份证号码:(略)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略)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
姓名:(略)
身份证号码:(略)
证书名称及号码:(略)
六、合同文件构成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
(7)比选文件及修改文件;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略))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
3.。
十三、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持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以下为签名盖章页)。
发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约时间:(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略)-(略))中的通用条款执行。(另成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略)
1.1.1.(略)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略)
本项补充1.1.1.(略)~1.1.1.(略)目:
1.1.1.(略) 比选文件:(略)
1.1.1.(略) 工作:(略)
1.1.1.(略) 重大设计变更:(略)
1.1.1.(略) 公章:(略)
1.1.1.(略) 到岗:(略)
1.1.1.(略) 项目法人:(略)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略)
资质类别和等级:(略)
联系方式:(略)
1.1.2.5 设计人:
名称:(略)
资质类别和等级:(略)
联系方式:(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略)
1.1.3.9 永久占地包括:(略)
1.1.3.(略) 临时占地包括:(略)
1.1.6 其他
本项补充1.1.6.2~1.1.6.3目:
1.1.6.2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略)
1.1.6.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略)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
(3)。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略)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略)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略)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略)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略)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略)
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略)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
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略)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
(2)每月日前报送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
(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略)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略)
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略)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略)
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略)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略)
监理人接收文件地点:(略)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略)
1.8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8《廉洁从业协议》。
1.(略) 交通运输
1.(略).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略)
1.(略).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1.(略).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略)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略)
1.(略).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略) 知识产权
1.(略).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略)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略)
1.(略).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略)
1.(略)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略)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略)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略)
2. 发包人
2.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略)
身份证号:(略)
职务:(略)
联系方式:(略)
邮编:(略)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2.4.1.1 提供场地:
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略)
(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略)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
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提交索赔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略)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略)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略)
支付担保的形式:(略)
支付担保的金额:(略)
支付担保的时间:(略)
支付担保的期限:(略)
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略)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本款细化为3.1.1~3.1.(略)项:
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
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
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
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1.7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略)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略)
3.1.(略)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略).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3.1.(略).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3.1.(略).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3.1.(略).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
3.1.(略).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3.1.(略).6。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略)
身份证号:(略)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略)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略)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略)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略)
联系方式:(略)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略)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3.2.2 技术负责人
姓名:(略)
身份证号:(略)
联系方式:(略)
专业:(略)
证书名称及号码:(略)
联系方式:(略)
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略)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略)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3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1、死亡;
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
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
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
本款补充3.2.6项
3.2.6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
3.3.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略)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略)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工程价款往来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略)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略)
本款补充3.5.6项:
3.5.6严禁违法分包
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略)〕1号)相关规定条执行。
3.7 履约担保
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略)
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略)
(2)具体要求:(略)
(3)履约担保的金额:(略)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略)
(5)履约担保的期限:(略)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略)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略)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略)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略)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略)
职务:(略)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略)
联系方式:(略)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略)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强制性质量标准有(包括但不限于):(略)
5.2 质量保证措施
本款补充5.2.4项:
5.2.4 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略)-(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略)〕(略)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略)〕(略)号);
(4)《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略)〕(略)号);
(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略)年版)>的通知》(渝建〔(略)〕(略)号);
(6)《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砂浆应用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略)〕(略)号);
(7)《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略)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的通知》(渝建〔(略)〕(略)号);
(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渝建〔(略)〕(略)号);
(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略)〕(略)号);
((略))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
((略))。
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检查程序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本款补充5.4.3项:
5.4.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条补充5.6款:
5.6 质量事故的处理
5.6.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
5.6.2 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安全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略)
(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略)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略)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略)
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略)、DJBT-(略))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略)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6.3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6.3.1~6.3.8项:
6.3.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结合发包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如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3.2 承包人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3.3 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
6.3.4 承包人应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一级标准后排放。
6.3.5 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
6.3.6 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6.3.7 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
6.3.8 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考虑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
6.3.9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略)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略)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略)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略)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略)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略)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略)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提供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
(7)因征地拆迁、当地群众阻工等情形的;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略).2.2(6)目执行。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略)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略)
7.9 提前竣工
7.9.1项细化为:
(1)当项目需要提前竣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7.5款〔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方案,提前竣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略).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3)如果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7.9.2项的限额。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略)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略)
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略)
8.2.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略)
8.2.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
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略)
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略)
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略)
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F.。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略)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略)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略)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略)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略)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略)
9.4 现场工艺试验
本款补充9.4.1~9.4.5项:
9.4.1一般检验试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略)〕(略)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略)〕(略)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略)〕(略)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实施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三方合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分别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根据渝建〔(略)〕(略)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取样、制作、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试验的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9.4.2特殊检验试验:
(1)除“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外,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 (幕墙)三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设计施工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特殊检验试验项目,根据渝建〔(略)〕(略)号文的规定,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取样、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2)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略)
9.4.3专项检测:(略)
9.4.4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5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略). 变更
(略).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
(6)勘察设计变更;
(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
((略))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略))。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
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略).2变更权
(略).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略).2.2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略)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
(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
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
(略).3变更程序
(略).3.3 变更执行
一般设计变更:(略)
重大设计变更:(略)
(略).3.3 项增加以下内容:
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
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比选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比选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比选选择承包单位。
(略).4 变更估价
(略).4.1 变更估价原则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略).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略).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略).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略))、《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略))、《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略))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略))、《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略))、《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略))、《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略))、《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略))、《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略))、《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略))、《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略))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略)
(1)人工单价:(略)
(2)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略)
(4)规费:(略)
(5)税金:(略)
(略).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略)年计价定额的基价,(略)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略).4.1.3目约定执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本款补充(略).4.3项:
(略).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略))规定执行;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略).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略).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略)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略)
(略).7 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比选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略).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
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略).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略)
(略). 价格调整
(略).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略)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略)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略)
第2种方式:(略)
(略).1.1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
(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略)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
(2)工程量按照第(略).3.1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执行)。
(3)。
(略).1.2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
可调价差材料:(略)
可调价差材料的价差调整办法如下:
(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乘以(1±5%)调差。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乘以(1±5%)调差。
(2)工程量按照第(略).3.1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执行)。
(3)。
第3种方式:(略)
(略).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项目投标基准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略).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本条补充(略).3款
(略).3 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略).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略)%,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略)%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略).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
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略)
(略).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略).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略)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略)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略)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略)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略)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略)
3、其他价格方式:(略)
(略).2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略).3 计量
(略).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略))《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略))、《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略))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略).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略)
(略).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当月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竣工图和第(略).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略).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略)
(略).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略).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略)
(略).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略)
(略).4 工程进度款支付
(略).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略)
(略).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略)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变更金额;
(3)根据第(略).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略).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略)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索赔金额;
(6)根据第(略)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9)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或)奖励;
((略))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略))当月应支付的人工费(工资款)金额。
(略).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略)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略)
(略).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略)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略)
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中任一方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进度款支付:
完成工程量的(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略)%;经垫江相关审计审核单位结算审核审计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结算审定金额3%的质保金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至结算审定金额的 (略)%。
(略).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略)
收款账号:(略)
收款开户银行:(略)
发包人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将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略). 验收和工程试车
(略).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略).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略)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略)
(略).2 竣工验收
(略).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略)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略)天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等其他部门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
(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略)
(略).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略)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略)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略)
(略).3 工程试车
(略).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略)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6 竣工退场
(略).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略)
(略). 竣工结算
(略).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略)
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变更增减金额;
(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
(4)索赔增减金额;
(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
(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9)。
(略).2 竣工结算审核
(略).2.1 竣工结算办法
(略).2.1.1计量原则
按照第(略).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略).2.1.2计价原则
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略).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略).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价的,结算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略)%的,超出部分工程量乘以按第(略).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修正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略).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略).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比选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略).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
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略).4.3项约定执行。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略)〕(略)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略)〕(略)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略)〕(略)号)的规定进行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略)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略)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略)
3)总承包服务费:(略)
(4)价格调整:(略)
(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1)工程变更:(略)
2)索赔:(略)
3)现场签证:(略)
(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略)
(7)规费:(略)
(8)税金:(略)
(略).2.1.3竣工结算价
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
(略).2.2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监理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略)
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略)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略)
(略).4 最终结清
(略).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略)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略)
(略).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略)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略)
本条补充(略).5款:
(略).5 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
(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跟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
(4)。
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略)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
(略).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略).3 质量保证金
(略).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1)缴纳形式:(略)
2)具体要求:(略)
3)保函金额为:(略)
4)提交时间:(略)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若有)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竣工结算价的 3% ;
(3)其他方式:(略)
(略).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略)
(略).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1)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略)天内退还。
(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
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②不采用。
(略).4 保修
(略).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略)
(略).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略)
(略). 违约
(略).1 发包人违约
(略).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
(3)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4)根据5.3.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
(8)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9)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
((略))其他:(略)
(略).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略)
(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略)条〔索赔〕约定执行。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略)
(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略)
(5)根据5.3.3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略)条〔索赔〕约定执行。
(6)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略)
(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略)
(8)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并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略)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略))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略)
((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略)
((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略)
((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略)
((略))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若不当提取超过(略)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略)
((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略)
((略))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略)
((略))其他:(略)
发包人发生除通用条款第(略).1.1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略)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略).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因发包人原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略)天的;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略)天的;
(3)因发包人第(略).1.2(5)违约情形导致暂停施工满(略)天,且发包人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4)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略)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5)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略).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略)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8)。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略).2 承包人违约
(略).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
(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
(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
(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略))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
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
6)按照渝建发〔(略)〕(略)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略)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略)
((略))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略)
((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提交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略)
((略))。
(略).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略)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略)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略)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略)
(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略)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略)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略)
(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略)
(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略)
((略))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略)
((略))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略)
((略))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略)
((略))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略)
((略))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略)
((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略)
((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略)
((略))发生第(略).2.1项((略))目、(略).2.1项((略))目、(略).2.1项((略))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略)
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略)
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略)
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略)
((略))。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略).2.2项第(1)目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略).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略)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略)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略)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略)天的;
(5)发生第(略).2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略)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略))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略).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略)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略).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
(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6)。
(略).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略).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略).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
(略).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略)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略). 保险
(略).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略)
(略).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略)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略)
安全生产责任险:(略)
(略).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略)
(略).8 其他
(略).8.1 工程开工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生效的保险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未按本项约定提交的,每延后1天,承包人按(略)元/天支付违约金。
(略).8.2 承包人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差额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略). 索赔
(略).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略)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略)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略)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略).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略)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略)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经承包人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工期延误的关键线路按照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略).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略)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略)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略)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略).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略)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略).5 提出索赔的期限
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略). 争议解决
(略).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略)
(略).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略). 补充条款
(略).1 退出机制
(略).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
(3)。
(略).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略).1.4约定执行:
(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略)天的。
(2)。
(略).2智慧工地
工地建设可参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略)〕(略)号)的相关要求建设。
(略).3低价风险担保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略)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略)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略)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略)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略)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略)
(5)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其投标时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同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由拒绝材料采购;或因其自身其他原因导致工程窝工或停工等,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拒绝承担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略)~(略)%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略)~(略)%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③承包人因(略).2.3项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④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略)
(略).4 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
(略).5
(略). 合同附件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4:(略)
附件5:(略)
附件6:(略)
附件7:(略)
附件8:(略)
附件9:(略)
附件(略):(略)
附件(略):(略)
附件(略):(略)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略)
承包人(全称):(略)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容均属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其中:
1.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
3.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略)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六、本文件生效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承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签约时间:(略)
附件2: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3: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项目主管 | | | |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项目经理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造价管理 | | | | |
质量管理 | | | | |
材料管理 | | | | |
计划管理 | | | | |
安全管理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略)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了解到申请人为本工程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本工程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即“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的《》(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略)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日后天,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略)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略)
开 立 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略)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略)
附件5:
预付款担保(如有)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6:
支付担保(如有)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略)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略)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略)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略)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略)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附件7: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附件8:
廉洁从业协议
发包人(全称):(略)
承包人(全称):(略)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
1. 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 双方约定:(略)
6. 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协议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略)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略)
附件9:
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全称):(略)
承包人(全称):(略)
为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
二、责任目标
(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
(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 (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
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
1.人员轻伤事故。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
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三、安全责任
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
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
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略)
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略).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略).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略).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略).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略).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四、接口及协调
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
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
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五、安全资质审查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
六、人员基本素质
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七、劳动保护
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 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八、施工机具与材料
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
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略)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安全监督
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
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
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
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略)
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承包人应组织 “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
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
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
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一)基本要求
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略)
(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8)其他。
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
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
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
(略).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 违约金额 |
较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0.5‰ |
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2‰ |
特别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4‰ |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略)人以下死亡,或者(略)人以上(略)人以下重伤,或者(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略)人以上(略)人以下死亡,或者(略)人以上(略)人以下重伤,或者(略)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略)人以上死亡,或者(略)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
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发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附件(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略)
承包人:(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略)〕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略)〕(略)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名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名确认书(详附件)进行审查签名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二、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承包人每月(略)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略)日~(略)日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
四、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5%比例的款项。(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
附件:
1、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承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项目业主单位名称):(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加盖项目章):(略) |
监理单位意见: | 总监签名并加盖项目章:(略) |
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意见: | 项目负责人签名:(略) |
附件(略):(略)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略)
鉴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月日参加(以下简称“受益人”)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收到受益人于年月日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略)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日止,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付款通知中应声明不存在比选文件约定、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略)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略)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略)
附件(略):(略)
工程质量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略)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上述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略)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保证期间)为以下第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
(2)。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略)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略)
开 立 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略)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略)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垫江县) (https:(略)
第 二 卷
第六章图纸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垫江县) (https:(略)
第 三 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由比选人根据比选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写(如有)。
第 四 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二、经济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承诺
(五)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一)投标函
(比选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进行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该工程项目经理为,身份证号码为;委托代理人为:(略)
2. 我方承诺响应比选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比选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
4.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以不低于比选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所列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完成全部合同工程。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比选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地址:
网址:
单位电话(座机):(略)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工期 | 1.1.4.3 | | |
2 | 分包 | 3.5 | | |
3 | 工程质量 | 5.1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略)
经营期限:
姓名:(略)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略)
投标人:(略)
年月日
注:(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略)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略)
年月日
注:(略)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四)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
(投标报价低于比选项目最高限价的(略)%时采用)
(比选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你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我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略)%,若获得中标资格,我公司承诺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同时,我公司已落实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方案,承诺如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格式和内容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否则,我公司愿承担比选文件中约定的,因未按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的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年月日
二、经济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经济部分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月日
目录
[提示:(略)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月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承诺
(五)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略)
经营期限:
姓名:(略)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略)
投标人:(略)
年月日
注:(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略)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附:(略)
年月日
注:(略)
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 真 |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 技术职称 | | 电? 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 技术职称 | | 电? 话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
| | | | | | | | | |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项目经理 | | | | | |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略)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主要工作经历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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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诺
(比选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略)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2、我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2.1拟派的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的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2拟派的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3为保证我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我公司还承诺:
若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略) 日[提示:(略)
若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将提供:(略)
若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将提供:(略)
3、我公司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贵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我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5、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的规定。
7、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8、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9、我公司接受比选文件中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相关约定(如有)。
(略)、我公司接受比选文件中关于“不允许负数报价”的相关要求(如有)。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年月日
(五)其他资料
1. 投标保证金
[提示:(略)
(1)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提示:(略)
(1)纸质投标保函(如有)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年月日就(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比选文件以及后续发布的答疑补遗文件,并拟向比选人(即“受益人”)提交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比选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日止(提示:(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后的个工作日(提示:(略)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比选文件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略)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的开具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方同意遵守本保函约定并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本保函与其他规定或条款不一致时,以本保函约定为准。
九、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十、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略)
开 立 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略)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略)
2.
……
[1]“总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以“项”或“总额”为计量单位、以总价计价的子目,一般用于不能按照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数量的子目。总价子目一般按照分期、完成合同价的百分比或完成进度计划的形象进度节点等方式予以分解支付。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略).3.1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