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财采处﹝(略)﹞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陇南新博丰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当事人:(略)
企业地址:(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本机关接武都区纪委、监委移送案件线索“武都区教育局(略)年营养餐采购项目中鸡蛋、米面油;(略)年鸡蛋、米面油及(略)年米面油招标采购中标供应商均为陇南春藤商贸有限公司,其公司监事巩军林为同一包投标企业陇南新博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人代表,有串通投标嫌疑”,经区公安机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你公司参与投标项目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参加“陇南市武都区教育局(略)-(略)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辅材及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略)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略)年采购金额:(略)
2、(略)年采购金额:(略)
3、(略)年采购金额:(略)
4、(略)年采购金额:(略)
共计罚款金额:(略)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到陇南市武都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联系人:(略)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依法向陇南市财政局或武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陇南市武都区财政局
(略)年8月(略)日
陇南市武都区财政局(略)年8月(略)日印发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