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期间如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附件3)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2.标的用途:(略) 3.无免租装修期。 4.承租人应充分了解学校的行业特性,自行承担和应对经营风险,以及经过实地勘察了解房屋的现状后方可报名。承租人一经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改变。 5.承租人正式开展营业前,必须分别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含人身、财产险),每个保种的保额不低于(略)万元。 6.本项目不允许转让、转包、转租、分包、分租。 7.承租人承租后须按出租人水电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开通水电。 8.出租人负责供应承租人经营所需的水电(南宁市停水停电或线路出现故障除外),如铺面需要进行水电增容,承租人自行承担增容工程所有费用,出租人提供增容工程相关便利。承租人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安装电线要工整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 9.承租人需要按出租人的相关规定签订场地出租租赁协议书,缴纳需缴的全部费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略).承租人对出租人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后按规定办理项目合法经营的相关证照,并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出租人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略).承租人必须诚信经营,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合法合规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略).承租人经营食品类销售、生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略)-(略))要求。不允许经营影响周边生活秩序、产生噪音、重空气污染业务。 (略).承租人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高于同地区同行业的市场价格。 (略).承租人按照可经营的范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自觉接受出租人相关部门的管理,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略).承租人对出租人的规定必须做到令行禁止,晚上经营时限不得晚于学校规定的晚休时间。 (略).承租人自行按规定聘用人员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及办理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社会劳动保险,承担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一切费用,并自行解决所聘用人员的食宿、交通和相关费用问题。 (略).承租人每学期开学初应将所聘人员的身份证、购买人身保险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交一份给出租人备案,经营期间更换人员的,应在更换人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给出租人备案。 (略).承租人负责场地内部及铺面周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实行门前三包。 (略).承租人负责自行保管好场地内所有物品,经营期间如发生的财物被盗、丢失等责任全由承租人承担。 (略).承租人如增设或改造设备、设置,或改造装修,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自行负责。场地的装修、分区、隔断必须保证整体建筑结构、功能的完整。装修过程造成的相关纠纷及经济问题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略).承租人租赁场地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物业费按1.5元/月.㎡收取。 (略).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可根据经营需求投入设备。合同期满或合同期间终止合同后,移交场地时需保证场地的墙面、地面、天面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若有损坏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投入的隔墙、电路、电线、插座等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无损且无偿转交给出租人,以上规定的设施设备的处置权、收益权归出租人。 (略).承租人必须对经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按照消防安全要求来配备设施设备,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略).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略).报名前可以到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及电话:(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