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供应商资质等级及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略)
A、供应商具有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
B、设计资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
④具备工程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2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及范围:(略)
②供应商须提供与所报项目负责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以及近半年((略)年2月至(略)年7月)任意一月为所报项目负责人缴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金缴费单据凭证【需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否则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3.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如下:
①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④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⑤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需加盖联合体所有成员公章外,其他部分只需加盖牵头单位公章。
4.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信用承诺制: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有关规定,本章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提供信用承诺书的,即可不再提供本章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涉及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所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贰份),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3)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4)如是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要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5. 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加盖供应商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加盖供应商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将供应商各网站信用记录截图打印保存,并作为本项目档案资料留存)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如本项目接受)且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