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财采处〔(略)〕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成县店村折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项目预算:(略)
一、当事人
当事人:(略)
地址:(略)
我机关依法对(略)年6月(略)日收到的关于成县店村折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参与“成县教育局(略)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五包)”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质《电子一票通》谋取中标的举报进行了核查。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核查,成县店村折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上传的投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详细评审部分第四项食品安全电子一票通,即《食品购销凭证》为虚假材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该合作社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的PDF版投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详细评审部分第四项食品安全电子一票通,以及该合作社(略)年7月(略)日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我机关拟对其给予本项目第五包采购金额((略).(略)万元)5‰,即(略).(略)元的罚款,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我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被处罚人成县店村折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了《拟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甘肃省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甘财采[(略)](略)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略)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成县财政局办公楼(略)室)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成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略)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略)日内向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两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县财政局
(略)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