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 2.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参加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出租标的范围、面积、设施设备、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3.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出租方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包括传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如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4.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须书面报经出租方同意。装修、改建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装修装饰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对房屋的改造、修缮、管理行为,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出租方。 5.租赁期间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方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其它费用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6.租赁期内,出租标的的消防安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自行承担消防安全设施增设、配置、检验消防安全器械所发生的费用;因经营需要办理水、电、暖等动力产品增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管线泄漏对他人财物造成的一切损失,经营期间因承租房屋而产生的债务等与出租方无关,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在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纠纷自行解决,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交易过程中涉及税费由交易双方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8.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出租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勘测误差)均由承租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9.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承租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略).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