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完成本项目能力的供应商。
(二)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三)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四) 投标人须提供报价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旧证需要同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注:(略)
(2)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①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②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略)
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略)
④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略)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