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同时满足下列(1)、(2)和(3)要求:
(1)施工资质要求:(略)
(2)设计资质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4)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勘察资质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
2)岩土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
3)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3.1.2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略)
(2)设计负责人要求:(略)
(3)施工负责人要求:(略)
(4)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略)
3.1.4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1.5 财务要求:(略)
3.1.6 信誉要求:(略)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3家;
(2)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方,须具备3.1.1(1)施工资质要求;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方,须具备3.1.1(2)设计资质要求;联合体中承担勘察任务的成员方,须具备3.1.1(3)勘察资质要求。
(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信誉要求。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