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哈尔滨金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哈金城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承租方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出租方与承租方须自行协商标的交付事宜。 8、出租方应当在交付租赁物前,将欠缴的水、电、热、燃气等出租方应付的费用结清。如有欠费,承租方可以不予接收,承租方接收后,视为出租方无欠费。 9、租赁期限内的水、电、卫生、燃气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供热费、物业费由出租方承担。 (略)、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