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2)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扫描件);
3.(3)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4.(4)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5.(5)项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与投标供应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由法定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由投标供应商为项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社保缴费月份要求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新成立企业不满足社保缴费月份要求的,以企业实际成立月份开始提供。新成立企业不足一个月的,提供上述人员与投标供应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扫描件);
6.(6)供应商企业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略)年度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扫描件);
7.(7)供应商企业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扫描件);
8.(8)供应商企业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扫描件);
9.(9)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略).((略))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企业证明文件》(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