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审企撤决〔(略)〕第7号
当事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经营范围:(略)
注册地址:(略)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接到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太原市凉湖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调查结果移交函》(迎市监函〔(略)〕(略)号),称经其调查核实,太原市凉湖商贸有限公司在(略)年7月5日申请设立登记中,冒用举报人白晓伟的房产信息登记注册公司住所。建议撤销太原市凉湖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对该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太原市凉湖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对(略)年7月5日核准的太原市凉湖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太原市凉湖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逾期不交回的,营业执照作废。
当事人如果对撤销该次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原市迎泽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