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略) 3.1.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2投标人同时具备:(略) 注:(略) 3.1.3 投标人近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具备1项合同金额(工程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略)万元及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或修缮)项目(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或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业绩。 (2)同时具备:(略) 业绩应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略) 3.1.4投标人须提供(略)年度、(略)年度及(略)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成立后应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满一年的不提供。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3.1.5投标人用于本招标项目的流动资金不应少于(略)万元,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3.1.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情形);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5)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3目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1-8项不得存在的情形由投标人自行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7人员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2)设计项目负责人:(略) (3)施工项目负责人:(略) (4)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略) (5)其他施工管理机构人员资格:(略) (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施工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本项目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可以兼任本项目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外。其他人员均不得相互兼任,提供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略)年(略)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 3.1.8投标人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拟派项目班子成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信息登记,提供登记信息网页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