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保证金交纳起始时间 (略)-(略)-(略) (略):(略)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甘交所集团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3.成交后,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略) (1)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2)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未在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甘交所集团足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5)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6)意向受让方故意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 (7)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8)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切割、装运、处置等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5.《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交易价款*(略)%”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履约保证金待标的全部交割完毕,甘交所集团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署确认的《资产交割单》并结算完毕后无息原渠道退还。 6.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能拉运的,若转让方同意延期交割,则按(略)元/日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交割的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转让方不同意延期交割,则转让方有权自行解除合同,同时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可重新委托甘交所集团组织挂牌。 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