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投标人(含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1)、(2)要求:
(1)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设计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设计资质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同时满足下列①、②、③要求
①具备【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Ⅰ)级】;
②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或者【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且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
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施工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施工资质:(略)
3.4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中的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且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且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且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正式员工;
②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且为设计单位(即负责设计的单位)正式员工;
③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注册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且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以上执业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投标人须提供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7)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5业绩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略)
②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4亿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总承包业绩;
需同时满足上述①、②条业绩;若上述业绩以一个合同提供,则单项合同中的造价等指标仍需满足上述要求。
(B)设计业绩要求:(略)
②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4亿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业绩;
需同时满足上述①、②条业绩;若上述业绩以一个合同提供,则单项合同中的造价等指标仍需满足上述要求。
(C)施工业绩要求:(略)
②以施工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4亿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需同时满足上述①、②条业绩;若上述业绩以一个合同提供,则单项合同中的造价等指标仍需满足上述要求。
业绩有效期自(略)年1月1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设计合同签订的时间 为准)。
注:(略)
(2)投标人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略)
②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总承包业绩;
③承担过涉铁工程总承包业绩。
需同时满足上述①、②、③条业绩;若上述业绩以一个合同提供,则单项合同中的造价等指标仍需满足上述要求。
(B)设计业绩要求:(略)
②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业绩;
③承担过涉铁工程设计业绩。
需同时满足上述①、②、③条业绩;若上述业绩以一个合同提供,则单项合同中的造价等指标仍需满足上述要求。
(C)施工业绩要求:(略)
②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③承担过涉铁工程施工业绩。
需同时满足上述①、②、③条业绩;若上述业绩以一个合同提供,则单项合同中的造价等指标仍需满足上述要求。
涉铁工程定义:(略)
业绩有效期自(略)年1月1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设计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注:(略)
3.6信誉要求:(略)
(1)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略)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和1.4.4项规定的情形。
注:(略)
3.8本次招标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