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向承租方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意向承租方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8、租金一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租,承租方在每年的前一个月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自付。 9、涉及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项目,原承租人未按出租公告要求完成报名手续或在交易行权环节未行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略)、租赁期间,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承租人需要时刻注意防水、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并且承租人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与出租人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出租人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