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财政局
关于临潭县教育局对临潭县九所中学理验仪器实验桌购置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潭财发[(略)](略)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临潭县教育局对临潭县九所中学理化实验仪器实验桌购置项目”(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项目预算:(略)
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1:(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址:(略)
中标供应商:(略)
地址:(略)
然之家5 号楼 (略) 层 (略) 室
我机关依法对(略)年7月(略)日收到的扬州市威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临潭县教育局对临潭县九所中学理化实验仪器实验桌购置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略)
经核查: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招标文件将“智慧黑板产品厂家须通过GB/T(略)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服务等级不低于十二星级。”,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故投诉事项1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该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略)
经核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正是响应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服务水平也与本项目的需求息息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略)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需求较多,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项(非否决项)共(略)项,每负偏离 1项扣1分,不带“★”项每负偏离项扣0.5分,扣完为止,该评分项设置合理,不属于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略)
投诉事项4:(略)
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以确保仪器在性能上稳定性、使用上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合理的。并且所要求的检测机构属于全国、国际范围的机构,其认证不具有区域歧视性,不属于特定的歧视性区域机构,不具有歧视性。(检测报告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以满足后续服务需要,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要求“以上所需检测报告都需为(略)年以后至本项月公告发布日前出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故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5:(略)
经核查,综合评分中技术评分部分关于:(略)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5不成立,驳回其余投诉事项。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该项目的评审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法律法规不熟悉”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略)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在未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之前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略)天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潭县财政局
(略)年8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