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转让资产包括焦化装置、化肥装置(含尿素、净化、合成等工段 )、热电装置的三大系统部分房屋建筑物、设备、在建工程等一批残余价值资产(详见评估明细表)。 二、本次评估明细表及处置资产中涉及房屋建筑物及在建工程的资产仅作为动产转让,受让方仅可受让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拆除后的动产资产,相关不动产物权仍归属于转让方。 三、本次转让评估明细表中无实物资产无评估价值,不进行移交,因历史原因评估明细表中资产与实际会有差异,最终移交以现场实物为准,成交价格不进行调整。 四、本次厂区部分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需保留(具体以《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为准),标的范围解释权最终归转让方。 五、截至目前,焦化装置整体未进行任何工艺置换和危废处置。若受让方在拆除转让标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所无关。 六、本次拆除保证金(包含安全、环保、验收保证金等),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拆除安全协议》,将人民币(略)万元的拆除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待装置拆除完成验收合格后,扣除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违规等被政府相关部门罚款和因合同违约责任事项涉及到的违约金、现场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违规处罚等,剩余部分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转让方一次性无息返还。如拆除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致使受让方所交纳的拆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时,受让方仍有义务支付不足部分。 七、本次转让资产评估价值为含税价,受让方受让后转让方根据资产年限、税法规定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 八、该项目涉及资产处置及装置拆除等多项事项,故项目意向受让方报名及确认资格程序如下: 第一步,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进行现场踏勘,并与转让方签署《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取得转、受让双方加盖公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踏勘联系人:(略) 第二步:(略) 第三步,通过资格初审的意向受让方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安全环保防护、重大事件应急预案3个专项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工艺置换处理、应急处置、危废处置、留存设备及建构筑物保护、装置设备拆除、大型吊装、特殊作业等7个子方案,并于公告期结束后5日内提交至新疆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进行后续专家评审,联系人:(略) 第四步:(略) 第五步:(略) 九、通过资格初审的意向受让方如未按要求提交专家评审方案的,视为撤回并放弃收购意向,不再参与后续交易流程。本次转让方须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提交的方案在专家评审前进行背景调查,发现虚假的,不再参与后续交易流程。 十、依据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的要求,结合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等条件的制约,本次评估价值类型选用残余价值。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本次资产为现场拆零处置。 十一、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存在较多诉讼事项,本次评估未考虑诉讼事项对评估范围内各项资产的影响。 十二、本次最终受让方的施工方案需向第六师应急管理局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等相关部门报审,待批准后方可施工,该施工方案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一个月内完成报审。 十三、受让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满足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受让方须设置施工人员工资专款专用账户并向转让方所属劳动监察部门报备,受让方与施工人员之间因支付工资等费用发生争议与转让方无关,由受让方负责解决,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十四、本次提供的标的明细及其他资料仅供参考。标的成交一经确认,拆除、移交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标的有关的全部费用与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具体资产处置范围以现场踏勘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所有疑问的澄清以书面文档回复为准,其他形式一律无效,意向受让方前期已取得的所有文件均为现场踏勘参考资料,最终以本公告为准。标的范围解释权最终归转让方。 十五、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十六、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拆除期限,拆除中承担的责任、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转让标的不再单独称重及测量,成交价格不作相应调整。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七、其他详见《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标的现场勘查确认书》《方案要求》《施工要求》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