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项目编号 | S(略) | 项目名称 | 海安开发区北凌河片区防洪暨农田退水循环利用项目 |
| 标段编号 | S(略) | 标段名称 | 海安开发区北凌河片区防洪暨农田退水循环利用项目结余资金施工 |
| 工程类型 | 施工 | | |
海安开发区北凌河片区防洪暨农田退水循环利用项目结余资金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安开发区北凌河片区防洪暨农田退水循环利用项目已由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财政,招标人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建单位为海安市新世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海安开发区北凌河片区防洪暨农田退水循环利用项目结余资金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工程地点:(略)
2.1.2工程规模:(略)
2.1.3合同估算价:(略)
2.1.4工期要求:(略)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略)
2.1.5质量要求:(略)
2.1.6标段划分:(略)
2.2招标范围:(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要求:(略)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拟派项目经理须无在建工程,或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主动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一)合同工程量已完成(略)%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二)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三)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四)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五)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略)天(含)。
注意:(略)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略)〕第(略)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并及时更新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其他省从其规定。
3.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略)
3.4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1)业绩:(略)
(2)自(略)年(略)月(略)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自(略)年(略)月(略)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4)自(略)年(略)月(略)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江苏省或南通市或海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6)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7)投标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8)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9)根据省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略)】(略)号的规定,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要素归集等经营活动。
((略))其他要求:(略)
((略))本工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①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5%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供应商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③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本项目标的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④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微企业:(略)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略)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略)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同时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其他事项
7.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3.9万元整。本工程采用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附件),做出承诺不免除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并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提醒:
(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7.2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吴宝笃,相关负责人为:许远明。
8.评标办法:(略)
2.1 评标入围标准
2.1.1 评标入围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略)
2.1.2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在以下两种评标入围方法中,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一种评标入围方式。
方法二:(略)
(1)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未超过(略) 家(含(略)家)时,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2)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超过(略)家时,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 (略)%、(略)%、(略)%)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略)%、(略)%、(略)%)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和G2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略)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排序第(略)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略)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在后续评审过程中,如有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未通过或其他原因为无效标,不再另行增补入围单位。
(3)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入围结果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方法三:(略)
(1)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未超过(略)家(含(略)家)时,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2)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超过(略)家时,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略)%、(略)%、(略)%)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略)%、(略)%、(略)%)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和G2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报价平均值保留四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取平均值以上(略)家和平均值以下(略)家,合计数量(略)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3)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在后续评审过程中,如有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未通过或其他原因无效标,不再另行增补入围单位。
(4)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入围结果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2.3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略)分) | 投标报价:(略)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 |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略)%(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 Q2=1-Q1,Q1取值范围为:(略)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评审和计算错误除外; 3.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且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2.3.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略) |
2.3.4 | 投标报价 ((略)分)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1%,扣减1.5分,每低1%,扣减1.0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评标基准价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9.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代建单位:(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软件技术支持:(略)
电话:(略)
驻场服务地点:(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海安市营商环境举报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