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略)万元,实收资本(略)万元。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略)万元,实缴(略)万元,转让方尚未缴纳的(略)万元注册资本,受让方须在产权交割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或标的企业或其债权人要求履行出资义务之日(孰早),完成转让标的的实缴出资义务,即向标的企业实缴出资(略)万元。 二、根据标的企业章程第十一条:(略) 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市监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四、本次股权转让须符合中外合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市监部门出具的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证明资料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产权”)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 五、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附件《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以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并查询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本次转让为标的现状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备查文件的内容对转让标的现状提出任何异议,转让方不对资产评估报告中任何单项资产的价值做出承诺,不对转让标的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义务就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签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江苏产权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