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略)%股权公开转让(其中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略)%股权、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略)%股权) |
| 项目编号 | SCJG(略)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略) |
| 内部决策情况 | (略)年5月(略)日,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股东决定书将持有的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略)%股权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略)年5月(略)日,张家港保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股东决定书将持有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略)%的股权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略)年5月(略)日,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其(略)%股权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转让。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略) | 挂牌终止日期:(略) |
| 转让方名称 | 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XB |
| 注册资本 | (略)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潘健 |
| 住所 | 张家港保税区新兴产业育成中心A栋(略)室 |
| 经营范围 | 化工产品(非危险化学品)、化工新材料、化工设备、检测设备、新能源设备、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销售;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其他 | 标的企业成立于(略)年8月(略)日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略)%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略)% |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略)年(略)月(略)日) | 资产总额(万元) | (略).(略) |
| 负债总额(万元) | (略).(略) |
| 净资产(万元) | (略).(略)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略).(略) |
| 利润总额(万元) | -(略).(略) |
| 净利润(万元) | -(略).(略)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略)年9月(略)日) | 资产总额(万元) | (略).(略) |
| 负债总额(万元) | (略).(略) |
| 净资产(万元) | (略).(略)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略).(略) |
| 利润总额(万元) | -(略).(略) |
| 净利润(万元) | -(略).(略) |
| 基准日审计数据 ((略)年7月(略)日) | 资产总额(万元) | (略).(略) |
| 负债总额(万元) | (略).(略) |
| 净资产(万元) | (略).(略)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2.(略) |
| 利润总额(万元) | -(略).(略) |
| 净利润(万元) | -(略).(略)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深圳鹏城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深圳鹏城资评字((略))第(略)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张家港保税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 评估基准日 | (略)年(略)月(略)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略) | 净资产:(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略).(略) |
| 特别事项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处置方案 | 标的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放弃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 参考其他说明第二条 |
| 其他重要事项 | 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评估报告 |
| 转让参考价格 | 人民币(略)万元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购买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前按规定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人民币(略)万元(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
| 备查文件 | 1、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3、金港资产股东会决议4、关于中科化物产研院股权转让的请示(张国投〔(略)〕(略) 号)5、关于公开转让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请示6、关于同意公开挂牌转让中科化物产研院股权的批复(张国资产〔(略)〕(略)号)7、关于同意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开转让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批复(张保国资办〔(略))(略)号)8、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书[苏伯越会专审字((略))第(略)号]9、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圳鹏城资评字((略))第(略)号](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略)、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略)、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略)、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略)、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表(略)、中科化物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近期财务报表(略)、法律意见书(略)、拟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模板(略)、其他相关材料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账户。若最终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履行合同,已缴纳的保证金将作为应承担的违约金。2、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3、至本公告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果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所有电子竞价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4、意向受让方应在 (略) 年(略)月(略)日 (略):(略)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王先生、杨先生 |
| 联系电话 | (略)-(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