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价说明:(略) (1)磋商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磋商供应商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采购人将不予支付。 (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磋商报价(即投标总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养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 (3)★本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略).(略)元为磋商文件固定金额,不列入采购磋商范围(不得浮动或改变),计入磋商报价总价中,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4)磋商报价为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5)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数量,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供应商不得自行修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报价不得超出预算价格,超出预算价格其磋商视为无效。 (6)磋商报价应以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所涉及的规范、标准以及磋商文件为依据编制。 (7)报价应结合磋商供应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2、承包方式:(略) 3、结算原则 (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成交供应商投标综合单价×中标价/成交供应商第一次磋商报价。成交供应商投标综合单价见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的响应文件,工程量按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计算。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市场价格,结合企业实际以及包括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等影响磋商报价的因素和风险在内的所有风险系数都考虑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内。结算时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而改变。 (2)本采购工程的最后结算根据采购人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竣工图、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略))、《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略)),并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略))》、《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略))》及相应的计价办法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略)](略)号)的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3)结算时,除采购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设计变更、暂按的定量、暂按的材料设备、规费外,其余不作调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及非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而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和签证才能进行相应调整。 (4)由于采购人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按照如下规定执行:(略) (5)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成交供应商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采购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如果成交供应商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采购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成交供应商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6)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签证,工程完工后工程量按实计算。 (7)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略) 4、保修期:(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