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递增方式:(略)
(2)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且(略)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属、补充协议不可违背本招租公告的各项规定,否则将视为承租方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予以终止或取消,并追究违约责任及租金损失。
(4)本标的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费、水气电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支付。
(5)本标的承租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6)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对租赁房产进行调整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7)承租方要充分考虑到业态需要及相关问题,对建筑物进行各种改造,包括但不限于电量增容、结构加固、装修、消防、上下水等。所有改造、装修和报批等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装修过程中,如需拆除出租方原有的固定资产,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拆除后的资产交由出租方回收。业态需要及相关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费用主张。
(8)具体起始时间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中的交付日期为准。如果租赁房屋的实际交付日变更的,则租赁期限从租赁房屋的实际交付日开始计算。
(9)承租人若有使用中央空调、锅炉设备需求,需自行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