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选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如为分支机构须同时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有效授权材料。); 2、参选人须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对医用玻璃瓶、一次性输液瓶(袋)、透析袋等废塑料回收处理单位的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及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证明; 注:(略) 3、参选人应具备履约所须的回收、运输、处理等的专业能力,制度健全,回收的使用后未被污染塑料瓶、玻璃瓶不得用于医疗、食品、药品、化妆品、玩具、洗涤等包装或服装、被褥、日用品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中,回收废物运输、处理、再生利用溯源机制完善,服务期间能正常运营; 注:(略) 4、参选人须承诺成交后提供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输等备案证明; 注:(略) 5、参选人须具备满足本项目回收量的经营场所(须提供图片、自有产证或租赁合同相关证明材料); 6、参选人近三年((略)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项目的回收服务业绩; 注:(略) 7、参选人须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且在合肥有本地服务机构(若为分公司的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若为办事处的提供办事处相关证明材料(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点); 8、参选人(不含与其有隶属关系的组织机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http:(略) (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