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略) 3.1.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具备(1)设计资质:(略) 3.1.2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略)年度及(略)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即可)。 3.1.3投标人近五年(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略)个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 1 项市政公用工程(或燃气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或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业绩。(须提供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协议书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平台的中标公示截图及网址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登记截图)(如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提供均有效)。 3.1.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略) 3.1.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工程类高级工程师且未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3.1.6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3.1.7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提供施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3.1.8其他人员要求:(略) 3.1.9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略)年1月至(略)年(略)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保证明(或可查询的社保网站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