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投 诉人:(略)
地 址:(略)
被投诉人:(略)
地 址:(略)
一、投诉事项
(略)年(略)月9日,我局收到陕西天捷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兰州现代职业学院计算机教室建设”第二次招标时采购文件的投诉书,并于(略)年(略)月9日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约见了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收集了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略)
经查,该项目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开招标公告中,所附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8条规定:(略)
投诉事项2:(略)
经查,有三个以上品牌满足投诉事项2所涉技术需求和评标办法的要求,前述采购需求和评分项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略)
经查,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技术部分-项目技术方案、项目管理方案的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略)
经查,有三个以上品牌满足投诉事项4所涉技术需求,前述技术参数不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略)
2、投诉事项2、3、4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3、4。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