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地块为闭合红线单宗土地,以现状(净地)供地。 2.外地企业或组织竞得的,必须在本市注册成立其持有(略)%股权(全资)的单项开发公司。 3.上述地块用地面积为(略)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略)平方米。 4.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交与桂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珠自然资储(略)-(略)地块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如竞得人未能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桂山镇人民政府提出签订《监管协议》申请,导致《监管协议》未能在《合同》约定签订之日前完成签订工作的,则《成交确认书》失效,出租人不予签订《合同》,竞得人所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承租人达到转租条件发生转租的,次承租人须承接《合同》及《监管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并重新签订《合同》及《监管协议》。 5.竞得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涉及承租人资格条件限制的,次承租人应当符合《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次承租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次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监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和要求。 6.上述地块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0.(略)亿元(含地价款),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略)万元/亩(含地价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略)万元(不含地价款)。若上述地块竣工验收后未达到上述投资额的视为违约,竞得人应在3个月内落实整改,到期后仍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竞得人需一次性向桂山镇人民政府支付相当于上述地块土地租赁价款3%的违约金,每项违约单独计算。 7.上述地块项目营业收入自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计算,考核期五年,五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略)万元。营业收入考核未达到要求的,竞得人需一次性向桂山镇人民政府支付相当于上述地块土地租赁价款3%的违约金。 8.上述地块及地块所建建筑物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得分割抵押、分割转租。需整体转租的,须经桂山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整体转租。未经桂山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竞得人不得转租或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转租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也不得以合作、承包等形式转让项目经营权。竞得人未经桂山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转租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经营权的,需一次性向桂山镇人民政府支付相当于上述地块土地租赁价款3%的违约金,并纠正违约行为。 9.若在上述地块项目租赁期((略)年)内,政府工程建设与本项目存在交叉,竞得人应无条件支持。 (略).上述地块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略) (略).上述地块动工期限为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4个月内,竣工期限为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截止之日起(略)个月内。以承租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部门发出同意施工的复函等施工批准文件,并进场按设计图纸实质性施工(施工现场围闭,施工设备和人员到位;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为用地开工认定标准;以承租人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并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为用地竣工标准。 (略).竞得人领取上述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按照办理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行业主管部门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略).上述地块竞得人须清晰了解租赁地块周边规划现状及地块所处区域规划发展动态,并无条件接受地块以外规划调整一切事项。 (略).上述地块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竞租人可自行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珠海市)/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结合该评估报告对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及承担相关费用。 (略).上述地块不设保留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