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租赁资产年租金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值。 二、本次租赁房产原租赁合同至(略)年(略)月(略)日,目前正常经营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本次租期待原租期届满起计算。 三、本次租赁房产建筑总面积为(略)㎡,其中原放映室(1层)(略)m2,原车库(1-2层)(略)m2,原办公用房(1-2层)(略)m2,原门卫室(1层)(略)m2,原办公楼(1-6层)(略)m2。本次租赁用途除原办公楼3-6层为办公外,其余均为酒店经营。房产所占土地面积为(略).(略)m2,权利性质为划拨。 四、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权利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为产权持有单位的曾用名,尚未进行权利人名称变更;本次土地证及放映室房产证证载门牌为团结路(略)号,尚未变更。 五、本次委估资产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出租方已出具书面声明委估资产将按基准日实际用途继续对外租赁,本次评估是在资产按照基准日实际用途出租的前提下得出的评估结论。 六、本次意向承租方须在项目公告期内,自行前往现场实地考察租赁资产,报名时须持双方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及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七、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八、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