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东自然资告字〔(略)〕(略)号
经东方市人民政府批准,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以下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略)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 宗地位置 | 宗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出让 年限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限高 | 拍卖起始价(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东出让(略)-(略)号地块一 | 东方市建设南路东侧、利民路北侧 | (略).(略)㎡(合1.(略)亩) | 城镇住宅用地 | (略)年 | 1≤R≤2.8 | ≤(略)% | ≥(略)% | ≤(略)米 | (略) | (略) |
东出让(略)-(略)号地块二 | (略).(略)㎡(合3.(略)亩) | 零售商业用地 | (略)年 | ≤2.8 | ≤(略)% | ≥(略)% | ≤(略)米 | (略) | (略) |
二、宗地开发建设要求
(一)地块一拟用于市场化商品住房项目,属于房地产产业。
(二)项目建成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计6人,其中地块一招录2人,地块二招录4人。招录条件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执行,同工同酬并遵照竞得方规章制度管理。
(三)若项目建设涉及省政府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应按要求执行。具体详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略)〕(略)号)、《关于印发〈(略)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略)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琼府办函〔(略)〕(略)号)等文件。
(四)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地块一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略)](略)号)要求,合理配置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五)根据《关于推进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琼公通〔(略)〕(略)号)的要求建设智慧安防系统。
(六)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规〔(略)〕5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地块一达到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规模的,需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竞得人在建成后应将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套教育设施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使用、管理,并与教育部门办理完成配套教育设施和全部建设资料的移交手续。教育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七)根据《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略)-(略))、《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略)-(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略)-(略))、《无障碍设计规范》(GB(略)-(略))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地块一需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竞得人在建成后应无偿移交东方市人民政府管理。
(八)其他未尽详列的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范要求执行。
三、竞买申请
(一)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注:(略)
具有下列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本次土地出让拍卖:
1、在东方市范围有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并未及时改正的;
2、在东方市有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并未及时纠正的。
3、具有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且尚未结案或查处整改的。
(二)竞买人办理CA后实名登录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网址:(略)
(三)符合条件的,我局将在(略)年(略)月2日(略)时(略)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四、拍卖时间:(略)
拍卖地址:(略)
五、本次拍卖未尽事宜详见《东方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手册》,手册所载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
六、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查询网址:(略)
http:(略)
http:(略)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