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有关材料,对标的企业进行实地勘察,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企业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企业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受让标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不因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标的企业、转让方和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2.截止至(略)年7月(略)日钦州海纳矿业有限公司三位股东中钦州市开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略)万元,其他股东未有实缴。 3.钦州海纳矿业有限公司于(略)年6月(略)日由广西三泰控股有限公司(占股(略)%)及深圳市大京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占股(略)%)。后经钦州市开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广西三泰控股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大京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并经钦州市国资委审批同意,(略)年9月9日,钦州市开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收购广西三泰控股有限公司在钦州海纳矿业有限公司(略)%的股权,并以钦州海纳矿业有限公司名义参与竞买(略)-2采矿权(钦北区平吉镇长麓岭矿区), (略)年9月(略)日,钦州海纳矿业有限公司参与采矿网挂(略)-2采矿权竞买并成功摘牌。 采矿网挂(略)-2采矿权位于钦北区平吉镇长麓岭一带,开采矿种为饰面用砂岩、建筑用砂岩,可采资源量(略).(略)万吨,取得采矿权成交价为(略)万元(不含交易服务费用)。采矿权价款分5期支付,第1期采矿权价款(略),(略),(略).(略)元(竞买保证金可抵作第1期采矿权价款),第2期采矿权价款5,(略),(略).(略)元,需在(略)年4月(略)日前缴,第3期采矿权价款(略),(略),(略).(略)元,需在 (略)年4月(略)日前缴;第4期采矿权价款 (略),(略),(略).(略) 元,需在 (略)年4月(略)日前缴;第5期采矿权价款5,(略),(略).(略)元,需在(略)年4月(略)日前缴。截止(略)年(略)月(略)日,已缴纳2期采矿权价款,以竞买保证金抵作第1期采矿权价款(略),(略),(略).(略)元,在(略)年4月(略)日支付第2期采矿权价款5,(略),(略).(略) 元和由于超期(略)天多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略),(略).(略)元,共计(略),(略).(略) 元)。剩余第3-5期未付采矿权价款共计(略),(略),(略).(略)元。 4.位于钦北区平吉镇长麓岭一带饰面用砂岩、建筑用砂岩采矿权,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0.(略)km2,开采区面积0.(略)km2,可采矿石资源量(略).(略)万m3[其中饰面用砂岩(荒料)(略).(略)万m3,建筑用砂岩(略).(略)万m3]。以上折合(略).(略)万吨。)经安徽兴地矿业权评估资产有限公司评估(略).(略)万元。该采矿权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金融机构)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抵押期限为自(略)年7月3日至(略)年7月2日。 5.产权交割方式 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完成交价款后,转让方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配合与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6.本次转让的股权无权属瑕疵 转让方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4.6%股权未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未被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或存在其他有碍股权转让的情况,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7.股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及职工安置问题 转让方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故不涉及债权债务承担问题,同时本次股权转让为转让参股权,不涉及人员变动,亦不存在人员安置问题。 8.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9.过渡期间损益 从评估基准日次日至股权交割日(即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止为过渡期。股权交割日前标的企业进行股东权益分配的,所分配的股东权益由转让方享有;股权交割日后标的企业进行股东权益分配的,所分配的股东权益由受让方享有。 (略).根据钦州市开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与钦州海纳矿业有限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广西三泰控股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大京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要求,广西三泰控股有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拥有股权优先购买权。 (略).其他约定事项详见股权转让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所有。 (略).标的详细资料可到交易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