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附属用房第2层经营权转让((略)-(略)年度) |
项目编号 | (略)HCFCA(略)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联系方式:(略)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转让标的 | 所在层 | 建筑面积(㎡)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附属用房 | 第2层 | (略) | 6 | (略).(略) | 2.3 |
第1层 | (略)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1.标的坐落位置:(略)2.标的权属情况:(略)3.标的无燃气,未预留隔油池,餐饮条件受限。受让方需自行考虑使用及改造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本项目标的产权方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管理方”)管理本项目标的。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与管理方签订合同,转让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由管理方收取并开具相应票据。 |
转让标的用途要求 | 1.根据管理方对标的整体规划要求,受让方的经营范围为商业/办公,具体要求如下:(1)禁止从事废品回收、易燃易爆、仓储等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项目。(2)合理规划经营布局,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不得占用或遮挡轨道运营设施及用房,否则管理方有权要求受让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管理方有权解除合同。2.受让方应按照公告中确定的经营范围进行运营管理。如需经营范围外项目,须书面报送管理方,经管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3.受让方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转让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权转让费用每(略)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转让费用为成交价/(略)*(略),第二、三年每年转让费用均为成交价,自第四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均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后每期转让费用须提前(略)日付至管理方指定账户。2.市场培育期:(略)3.免费用装修期:(略)4.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金额总和(即:(略)5.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三、转让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权转让费用的依据,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经营管理范围内,管理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3.标的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现况结构、现况装饰、房屋内配电末端设备、空调末端设备及消防末端设备等。如不能满足后期运营需要,受让方须向管理方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待管理方审批同意后,由受让方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标的房屋的装修、改造工作、安全责任及其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受让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并应在装饰装修前(包括再次装修)向管理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施工计划、说明、图纸和效果图等资料,经管理方及政府主管部门(如需要)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始装修,且须遵守管理方的各项规定。装修过程中,受让方不得改动、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因装修、改造等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受让方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管理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受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方对受让方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设施设备不负有修缮义务。5.免费用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范围内的装修设计、施工报审、装修施工、施工验收等一系列装修工作和手续办理时间,受让方承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网络)费、停车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装修保证金根据管理方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和退还。6.转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受让方必须在转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管理方,转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管理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若受让方不按管理方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管理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管理方有权自行收回并有权处置场地内受让方及其商户的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管理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受让方追偿。7.转让期间,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若发生上述情形,管理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8.转让期内,受让方须遵守管理方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标的房屋内日常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维保等工作,自行承担在转让期间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停车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受让方须负责经营标的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9.受让方因自身经营行为产生的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如需)需自行办理,费用自理,管理方协助配合。(略).标的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及未办理消防验收,受让方在完成报价时即视为已知晓并认可标的交付条件,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经营权转让费用,且不得以此为由向管理方进行索赔,同时,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权转让费用。(略).受让方应按管理方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经营权转让费用。受让方未能如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权转让费用的,管理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时间以管理方的交付通知书为准,若管理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转让期终止时间进行相应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略).转让费用不包含物业费,标的资产的物业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受让方与管理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略).受让方应积极维护车站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受让方须配合提升车站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管理方的监督检查。在转让期内,未经管理方同意,受让方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管理方的名称或标志以及该名称或标志的各种LOGO图像等,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略).标的房屋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管理方负责,涉及到全部供受让方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修、维保等工作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受让方原因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在管理方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略).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管理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管理方签订合同的,管理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略).除了特殊说明外,本项目中“日”均指日历天。(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注:(略)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重要提示:(略) |
注:(略)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经营期内的转让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略)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