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3.1.1.1投标人施工资质要求:(略)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1.2投标人设计资质要求:(略)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市政行业(道路、排水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1.1.3运营管理单位资质要求:(略)
3.1.2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略)
(2)设计负责人要求:(略)
(3)施工负责人要求:(略)
(4)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项目经理与设计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设计负责人与施工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略)
3.1.4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略)
(2)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1.5 财务要求:(略)
3.1.6 信誉要求:(略)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5家;
(2)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2的设计资质,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1的施工资质,承担运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3的运营资质。联合体协议书中须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安排。
(3)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投标人资格3.1.6要求。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