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医院中央空调盘管零星安装项目采购第一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一、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一)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鲜章);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一、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一)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鲜章);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一、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一)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鲜章);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一)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鲜章);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一)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鲜章);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鲜章);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鲜章);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鲜章);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鲜章);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本批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提供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承诺函加盖鲜章;(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投标人及其应答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随身携带备查);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略)(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本次项目标有“★”部分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目前,我院一期门诊四楼原信息科大厅因业务需求,现变更为患者等候区。往年夏季因该大厅靠外墙落地窗区域未设计空调,导致整个区域制冷(热)效果差,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患者就医环境,需增加两台(略)#盘管。★(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此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略).(略)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投标人应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被拒绝。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实施方案及要求★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门诊四楼安装两台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型号为:(略)★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冷冻水进出水支管采用(推荐品牌金牛、金德、日丰、伟星品牌)非工程PPR热水管和相应的配件。每台盘管需PPR(略)管子约4m,DN(略)全径铜球阀2个,PPR(略)弯头2个,PPR(略)外丝直接2个,(略)mm×(略)mm橡塑保温管4m(采用B1级橡塑保温,厚度不低于2cm,推荐品牌:(略)★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回风箱及风管均采用镀锌铁板(厚度不低于0.(略)mm),下出风。风管长度2m,保温板材厚度不低于2cm。所有风口采用ABS材质,回风箱尺寸由甲方提供(回风口为门绞型风口,帆布软接采用防火纳米帆布,(略)号盘管回风口和回风箱内孔不小于(略)mm*(略)mm;出风口为双层格栅风口,开孔尺寸(略)*(略)mm。)★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冷凝排水管需保温并与原排水连通。★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本项目包括风口的安装,采用自攻螺丝固定,便于日后维护。(吊顶为(略)mm*(略)mm的铝扣板)。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材料需符合消防要求。★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其他要求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结合甲方项目场地实际情况,针对服务方面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所述全部内容(由于医院原因除外)。(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略)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好故障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好的需向甲方汇报并取得同意,否则乙方将赔付甲方相应费用(每次(略).(略)元),同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付款方式:(略)(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质保期:(略)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质保内容:(略)(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施工现场的要求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① 施工时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施工的时间主要安排甲方调配为主。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② 乙方在结束当日工程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包括更换的配件及垃圾全部运出现场,并将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所使用的材料需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施工人员安全及设备管理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① 开工前,乙方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建立安全技术小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杜绝发生安全事故。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物品,防止掉物伤人。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③ 施工造成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人生安全、疫情防控责任都由乙方负责。(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电工作业证(有效期内)。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采购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违约金不低于(略)元。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采购会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采购会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申请人可以不用到达开标现场,但所有采购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采购申请人对采购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开采购会时,医院监督代表检查采购申请人递交的采购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采购申请人的采购申请文件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对报价一览表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读。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唱标完毕,①采购人资格审查组对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才能进行后续评审流程。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价格以采购执行小组的最终谈判价格为准,并结合采购人实际确定成交人。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报名时间:(略)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报名方式:(略)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名表和采购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相关咨询联系人:(略)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动力运行科(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年(略)月(略)日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广安市人民医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供需双方合作机制,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所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等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黑名单是指黑名单供应商名录。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 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依据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非招标采购、履约和服务等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和发票的。(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围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严重违反投标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无故拖延供货时间的;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在履行投标承诺、响应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引起纠纷,给医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试剂、基建工程、维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交督查办统一登记管理。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督查办应加强对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作,督促各职能科室及时向医院上报供应商黑名单,定期(每半年)或不定期(每次黑名单更新后)向各职能科室通报供应商黑名单。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在工作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 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不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聚集、逗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安全保卫科警告、驱离3次及以上的。(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因质量或售后服务差,给医院业务造成一定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至(略)万元,不含(略)万元)或影响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拒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它欺诈方式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非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并终止已有合作业务:(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给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回扣等,导致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组织、参与在医院诊疗及办公区域进行群体性聚集的。(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不遵守采购和招标规则,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以及相互串通投标和围标等行为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损失(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拒不接受医院监督的。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有关于供应商黑名单的要求,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