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时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供应商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经相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供应商最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有效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略)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供应商最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供应商最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投标供应商在职员工;[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与投标供应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公证件、由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由投标供应商企业为其依法缴纳最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含有县/区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电子签章或带可验证二维码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打印件),如投标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社保缴费月数不足三个月,则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至最近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