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略) 3.1本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3.1.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2投标人同时具备: (1)设计资质:(略) (2)勘察资质:(略) (3)施工资质:(略) 投标人(仅适用施工资质企业,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中施工资质企业各方)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 投标人近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满足以下条件: 承担过 1 项投资估算总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或设计、施工项目)业绩。 业绩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略) 3.1.4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成立后应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满一年的不提供。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 3.1.5投标人用于本招标项目的流动资金不应少于(略)万元,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施工方流动资金为准。 3.(略)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2.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所实施的项目没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并负有责任的(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5.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 8.没有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1-8项不得存在的情形由投标人自行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7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满足:(略) (2)设计项目负责人:(略) (3)施工项目负责人:(略) 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劳动和社保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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