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商信息披露申报表 |
| 招商标的名称:(略) |
| 项目编号:(略) | 信息披露期限:(略) |
| 标的情况简介:(略)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略) | 标的物资产类型:(略) |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经营合作商在装修改造投资中所形成的资产无偿归属招商人。2.未得到招商人的书面同意,经营合作商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3.经营合作商不得对房屋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作为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经营合作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资源以转让、抵偿、赠送等形式处置给第三方。4.经营合作商不得改变项目用途,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及公共安全秩序。5.经营合作商或项目公司就本项目获得的厂房设备购置、改造补助补贴资金计为招商人投资资金,全部用于招商项目设备购置及改造等。(略).在合作期间,经营合作商应确保对标的进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略).意向经营合作商应在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现场踏勘表》。意向经营合作商一经报名参与合作,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经营合作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一切情况。(略).如招商标的未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交付经营合作商使用,则管理费的缴纳时间予以顺延。(略).意向经营合作商需承诺对项目进行投资,投资额度和时间不得低于和晚于如下安排:(略) |
| 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 1.经营合作商须自行完成达到经营条件所需的行政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2.经营合作商自行负责经营项目的规划、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并自行办理报批、报审相关手续。3.经营合作商自行负责日常运营及维护,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经营方承担。4.意向经营合作商在参与交易前可自行至项目进行踏勘,对项目的区位、周边条件、厂房、设备、技改进度等相关情况和条件进行了解和核实,交易成功后不得以项目厂房面积、设备条件、周边条件等与交易公告等提供的信息存在差异或未说明或未说明清楚等为由而对管理费或其他合同条件提出招商人不可接受的条件和要求,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合同或以此为由不或不完全履约。 |
| 对经营合作商资质的要求 | 合作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意向经营合作商优先考虑食用菌行业注册资本金(略)万元以上的头部企业,且需具备较强的生产能力、完善的体系制度、丰富的市场营销经验及广泛的客户资源。(执行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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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经营合作商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 安全生产 | 经营合作商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经营范围 | 招商人授予经营合作商经营范围为项目资产、资源使用权利,按照约定进行食用菌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及公共安全秩序。 | |
| 对经营合作商式的要求 | 经营期限及经营准备期 | □1-2年 □3-5年 □6-(略)年 ■(略)年以上 | 1.经营期限期限为(略)-(略)年,经营期限自经营准备期满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最终经营期限以合同签订为准)。2.经营准备期经营准备期分为技改周期和试生产期(技改周期约2个月,试生产期约4个月),目前招商人已开展将项目的(略)cc小瓶栽工艺改为约(略)cc的大瓶栽工艺的技术改造和试生产工作。经营合作商需配合协助招商人并逐步接手技改和试生产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和试生产工作,同时承担该技术改造和试生产费用,试生产产品归经营合作商所有。经营准备期的截止日期根据招商人已开展的技改和试生产进度协商确定,具体期限以招商人和经营合作商签订的经营合作合同(协议)日期为准,但经营准备期截止日期不得晚于(略)年3月(略)日。 |
| 挂牌底价 | 固定经营管理费用(无论经营合作商是否存在对外商业经营行为或无论实际经营收入情况如何,均须向招商人支付的各经营年度管理费用):(略) | 产能增加经营管理费 | 经营收益经营管理费 |
| 在项目稳定日产(略)万瓶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争取资金(略)万-(略)万元(最终金额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将项目(略)厂房装修和安装设备、配置约(略)万个大瓶及配套筐、盖等,扩大产能至日装瓶(略)万瓶,年装瓶(略)万瓶。产能增加经营管理费为年装瓶超过(略)万瓶后,每超出一瓶按0.2元计算,按年核算收取。项目产能增加至(略)万瓶/年时,产能增加经营管理费为(略)万元/年。 | 经营收益经营管理费为按照项目的年收益,采用差额定率累计法方式计费,按年收取,具体如下: |
| 序号 | 项目(项目公司)年收益(单位:(略) | 经营收益比例 | 经营收益金额(单位:(略) |
| 1 | 收益≤(略) | 0 | 0 |
| 2 | (略)<收益≤(略) | (略)% | (收益-(略))×(略)% |
| 3 | (略)<收益≤(略) | (略)% | (略) (收益-(略))×(略)% |
| 4 | (略)<收益≤(略) | (略)% | (略) (收益-(略))×(略)% |
| 5 | (略)<收益≤(略) | (略)% | (略) (收益-(略))×(略)% |
| 6 | (略)<收益 | (略)% | (略) (收益-(略))×(略)% |
| 1.本次经营合作商管理费用计取标准:(略) |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略)万元 | 经营合作商自收到交易成功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招商人提供金额(略)万元的履约保函,保函期限(略)个月。若经营合作商自收到交易成功通知书之日起(略)日内未缴纳履约保函或因经营合作商自身原因未与招商人签订经营合同的视为经营合作商单方违约并放弃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取消,经营合作商提供的履约保函不予退还且招商人有权处理经营合作商提交的履约保函,招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 管理费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根据该经营合作管理费计算模式,项目年度固定经营管理费用为(略)万元,浮动经营合作管理费用(产能增加经营管理费 经营收益经营管理费)根据增加产能和项目(项目公司)收益进行核算,具体实施以经营合作商公开遴选成交标准为准。(一)固定经营管理费年度固定经营管理费用为(略)万元,按季支付,合作经营方于(略)年3月1日前支付第一季度经营管理费,往后每个季度结束前(略)日内缴纳下个季度经营管理费。鉴于前期经营合作商投入资金进行技改(根据测算约(略)万元)且形成的资产归招商人所有,在经营合作商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和达到一、二阶段目标时招商人通过逐年减免前六年的部分固定经营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扣(最终抵扣金额以经营合作商实际投入的技改金额为准且最高不超过(略)万元)。(二)产能增加管理费和经营收益经营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产能增加经营管理费和经营收益经营管理费)从第七年开始计取。按年支付,每年年初1月(略)日前,经营合作商向招商人提报上年度生产经营报表,第三方审计(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有资质的审计公司)复核,双方核对协商一致后,经营合作商于每年3月(略)前向招商人支付上年度产能增加经营管理费和经营收益经营管理费。(三)其他1.经营合作商每月向招商人提报生产经营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生产报表),年终由第三方对项目(项目公司)的收益进行审计核算(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有资质的审计公司)。为了确保项目(项目公司)收益计算合理,招商人有权对项目(项目公司)收入和支出进行查询和监督,对招商人认为不合理的收入和支出提出质询,经营合作商需积极配合并给出合理的答复。2.经营管理费支付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招商人在收到经营合作商当期经营管理费后的(略)日内需要向经营合作商提供与经营管理费等额的增值税发票。3.招商人收款账户信息收款人:(略) |
| 交易保证金 | (略)万元 | 如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略):(略) |
| 标的交付及返还 | (一)标的交付1.招商人与经营合作商办理书面交付手续并按现状交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固定资产及其它资产等)。2.招商人向经营合作商发出交付通知书,双方按照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经营准备期的截止日期根据招商人已开展的技改和试生产进度协商确定,但技改和试生产截止日期不得晚于(略)年3月(略)日。3.如经营合作商不按要求办理交付手续,配合协助并逐步接手技改和试生产,交付之日以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准;自交付通知书载明时间起(略)日,经营合作商仍未与招商人完善交付手续的,双方经营合同自动解除且不退还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4.自标的物交付经营合作商之日起,由经营合作商自行承担使用标的物及自身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如经营合作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对业主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经营合作商应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招商人有权要求经营方限期停业整改,经营合作商拒绝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二)标的返还1.经营合同到期或因经营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经营方将以届时房屋现状返还业主方。不得破坏或拆除装饰装修、不能移动和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附属于建筑物、门窗、地板、隔断、墙砖、洁具、电梯、水电、监控、包括经营合作商添置、购置的设备设施。2.经营合同正常履行的,经营期最后一日为退场之日;经营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退场之日以双方约定为准;单方解除经营合同的,以有效法律文件或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退场之日。3.按约定完成退场的,招商人与经营合作商双方对房屋、设备等进行共同检查;经营合作商未按合同、撤场通知或其他约定未完成退场的,由招商人可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水电表度数等生产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拍照取证后自行开展清场工作。4.除经营合作商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招商人在扣除应收管理费用、应缴费用后(略)个工作日内,将未用完的管理费用按照原支付路径或双方约定方式退还经营合作商(不计算利息)。5.对于招商人在经营合作商进场时移交给经营合作商用于生产,的生产原材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非固定资产经营合作商退出前需移交给招商人同等价值的生产原材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非固定资产。 |
| 其他 | 1、此次招商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组织遴选工作;2、若只征集到1个意向经营合作商时,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双方按挂牌条件直接签订合同;3、若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意向经营合作商时,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选定经营合作商,并组织交易。 | 报名资料:(略) |
| 经营合作商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收取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经营合作商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花溪区数字农业项目公开遴选经营合作协议》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经营合作商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略)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略) |
| 附注:(略) |
| 项目联系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