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德中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德中诚评报字((略))第(略)号资产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进行支付。 7、承租期内产生的所有经营性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维修养护费、网费、水、电、气、物业及供热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每年供热费的支付节点为当年(略)月(略)日前(如涉及)。8、承租期内承租方所承租区域中的水、电、气、供热、网线、电话线、防水等,以及原所属场地结构、内外设施的维修维护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出租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9、租赁期,承租方有权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必要基础装修改造,需按照国家建筑、安防等相关规定进行,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相关部门要求。发生的装修改造及办理证照费用全额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承租方对不可移动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拆除,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需对此部分支付经济补偿。 (略)、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略)、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略)、本次出租的标的涉及与标的所在房屋其他共用进出通道的情况,请各意向承租方到现场勘察自行了解相关情况,承租方使用标的时应保证通道畅通。(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略)、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为准。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