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张掖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项目预算:(略)
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1:(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址:(略)
中标供应商:(略)
地址:(略)
我机关于(略)年(略)月(略)日依法受理甘肃禹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张掖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事项并进行调查处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略)
本机关调查认为,该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为(略)%,但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紫外、可见光光度计的制造商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全站仪制造商苏州一光仪器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两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的《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略)年年度报告》《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略)年年度报告》显示:(略)
投诉事项2:(略)
本机关调查认为,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出的“查看中标人的详细评分”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但答复人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存在引用法律法规与质疑事项不符的情形,故投诉人投诉事项2成立。
另外,本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复核了该项目的相关评审资料,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评审办法相关规定的问题。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2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掖市财政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