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走廊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略) 宿迁市张家港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科创走廊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已经宿豫行审发【(略)】(略)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略)%,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科创走廊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宿迁市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东至江苏乐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西至张家港大道绿化带,北至宿迁市骏马化纤有限公司,南至宿泗路边沟绿化。 1.2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4.1万平方米,其中:(略) 1.3 工 期:(略)日历天。 1.4 质量要求:合格。 1.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略)%作为预付款(承包人须提供等额银行保函),施工至±0.(略)后支付该部分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略)%;主体全部封顶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完成竣工备案后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对应日满一年且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审计总价的(略)%。余款于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付清(不计利息)。 1.6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科创走廊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主要内容为2#研发中心、3#研发中心、4#人才公寓及地库土建、安装等工程施工,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略) 评分细则如下:(略) 3.1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略)分):(略) 3.1.1技术标评审((略)分):(略) 3.1.2商务标评审(2分):(略) 3.2第二阶段(报价文件(略)分):(略)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略) 4.3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略) 4.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略) 4.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6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6.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3)同时在其他单位担任了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注:(略) 4.6.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4.6.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7.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7.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4.7.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7.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7.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7.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4.7.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4.7.8投标人近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4.8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1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4.9项目负责人业绩:(略) 注:(略) (2)业绩证明材料所称的单位仅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至少加盖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法定名称章,须明确体现出建设单位确定以此业绩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意思表示。 (4)合同(或协议等)须加盖签订各方法定名称章或冠以用章单位法定名称的合同专用章。 (5)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发出时间;合同(或协议等)须明确体现合同签订时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竣工验收时间(不包括竣工时间)。上述材料要求明确的时间应符合逻辑,前后矛盾的不予认可。上述材料无法明确体现相应时间的,以落款时间为准,落款时间不一致的以建设单位落款时间为准。 (6)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建设单位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名称、竣工验收时间、量化指标(量化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工程内容等。 (7)业绩证明材料中出现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变更前后建设单位签订的继受协议等可以证明变更前后建设单位之间关联性的证明材料(不包括建设单位单方证明材料)。 (9)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量化指标,若业绩项目除招标范围内的工程之外还包括其他专业工程的,投标人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材料或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用以量化对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合同金额。 ((略))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投标文件中重叠时间业绩(仅限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均不予认可,重叠起止时间按招标文件在建工程认定标准的区间范围计算。 ((略))若投标人提供分包项目业绩参与投标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建设单位可以以总承包单位替代,总承包单位应符合业绩要求中关于建设单位的相关约定(仅针对建设单位特有的要求除外,如建设单位变更等情形)。 ((略))联合体业绩须提供联合体协议。 ((略))竣工验收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组织参与验收的所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法定名称章,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须在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名或签章。(注:(略) ((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须与竣工验收日期当日各方主体实际名称一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各方主体名称须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加盖的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相一致。 ((略))建设单位变更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有变更后的建设单位法定名称章和变更后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略))投标人须提供已履约完成的项目作为业绩参与投标;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由多份材料组成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工程内容与合同注明的工程内容不一致的,投标人须提供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全部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略))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如有多个竣工验收时间的,以最后一次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同一工程内容和范围的项目出现多个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且竣工验收时间不同的,须提供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略))项目负责人业绩非投标人承接的不予认可。 4.(略)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及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为失信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4.(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招标文件等资料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5.2投标人网上获取招标文件需申领 CA 锁,可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办事指南-下载中心模块搜索“CA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自行选择服务商后按指南办理对应CA锁。因投标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参与投标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提交 6.1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略) 6.2 开标地点:(略) 6.3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到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异议投诉 7.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联系方式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7.2投诉事项联系方式:(略) 7.2.1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略)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咨询电话:(略) 7.2.2工程建设项目异议、投诉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投标人须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及附件。投诉要件、处理流程详见电子交易平台。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监督部门:(略) 9.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 招标代理机构:(略) | 地 址:(略) | 地 址:(略) | 联系人:(略) | 联系人:(略) | 电 话:(略) | 电 话:(略) | 传 真: | 传 真: | 邮 编: | 邮 编: | E-mail: | E-mail:(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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