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标的二至标的六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须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包括标的车辆的状况、排放标准及过户、使用等相关政策,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转让标的一交付类型、数量以《安徽建工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固定资产而涉及的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九州评报字【(略)】第(略)号)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为准,转让标的二至六交付类型、数量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各转让标的交付状况均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受让后不得对转让标的类型、数量和交付状况提出异议。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不得代办、代交保证金及后续价款等费用。 5、转让标的二至标的六中车辆以实物现状移交,车辆行驶里程以里程表显示的实际数值为准。 6、根据行驶证显示,标的二至标的六强制报废期止:(略) 7、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的拆除、运输、清场、过户手续等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办证件、更换牌号、车辆发票所产生的税费,以及清场、运输等费用。 8、转让标的二至标的六车辆除交强险以外的保险均不过户(如有)。 9、转让标的二至标的六违章罚款及交通事故责任,车辆交接日前的由转让方承担,车辆交接日后的由受让方承担。 (略)、转让标的二至标的六车辆过户过程如涉及有违章未处理,由受让方承担相应的罚款及扣分。如车辆过户时,交强险日期已到期,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并办理补缴相关费用。如车辆处于脱审、无保险、无登记证时,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标准请咨询车管部门,车辆过户办理完毕后向受让方移交车辆。 (略)、标的二至标的六转让不含车牌号,转让成功的车辆办理过户时,受让方必须重新选择号牌,不得继续保留和使用原号牌,原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处理。 (略)、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在协助其办理过户时将转让车辆过户给第三方,否则转让方有权取消受让方受让资格,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转让方应支付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略)、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同时标的一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安全保证金”人民币(不计息)2万元,标的一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履约、安全保证金”后,转、受让方开始进行资产交接。在接到转让方交付标的通知后 (略) 天(日历日)内,标的一受让方需完成拆除、运输及清场等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每拖延一日,受让方须按标的转让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从“履约、安全保证金”中扣除。标的一的拆除、运输及清场工作全部完成,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履约、安全保证金(不计息)。 (略)、受让方对标的一进行拆除、运输及清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标的物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拆除、运输和清场全过程所有费用及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略)、受让方须自行解决拆除、运输、清场过程中如涉及的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略)、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交易完成后,标的由转让方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略)%,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税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略)、标的成交后,转、受让方按转让价款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略)、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请联系现场勘查人员。现场勘查联系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