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拍公告
受委托,祥源辅拍将(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一、拍卖标的物
1、标的物简介:
(1)拍卖性质:(略)
(2)用途:(略)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一企业在租赁期间租金每两年上涨5%(租金以上年度为基数,续期期间仍算在内)
序号 | 标的物 | 用途 | 面积(㎡) | 所在层/楼层 | 年租金(元) | 保证金(元) | 租赁押金(元) |
1 | 宿州市浍水路北侧宿城一中对面原金穗宾馆 | 办公 | (略).(略) | 1-2F/2F | (略) | (略) | (略) |
2 | 宿州市浍水路北侧宿城一中对面原金穗宾馆 | 办公 | (略).(略) | 1-4F/4F | (略) | (略) | (略) |
3 | 宿州市浍水路金融巷4-8号 | 其他 | (略) | 1F/1F | (略) | (略) | (略) |
4 | 宿州市淮海南路(燃气公司对面) | 办公 | (略).(略) | 1-(略)F/(略)F | (略) | (略) | (略) |
二、竞买人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2)项目竞价前,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处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项目竞价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3)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标的物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八、本次网络竞价所涉标的物,全部依其现状进行拍租。现状是指看样时点标的的质量、数量、面积、新旧程度、使用现状等现实状况,至竞价时点竞买人没有异议,则表示竞买人认可看样时点与竞价时点标的现状一致。请欲报名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充分考虑标的显性和隐性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谨慎选择,慎重决定。九、本公司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特别提醒:(略)
安徽祥源辅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竞买须知
受委托,祥源辅拍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一、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拍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次公开竞价,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一)安徽祥源辅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工作人员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竞价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三、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
为保证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买受人应承诺遵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按违约处理:
1、在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伪造单位登记证照、个人身份证件、证明等文件,隐瞒、虚构事实,骗取购买资格,或以此手段取得标的购买权的;
2、不符合竞拍条件参加竞拍的;
3、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4、标的成交后,不按照事先约定条件签署《成交确认书》、《合同》等有关成交文件的;
5、标的成交后,不按约定交纳成交价款、佣金的;
6、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7、恶意炒作和操纵市场的;
8、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
9、在交易过程中,有违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给本公司和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约责任
1、意向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意向买受人无权要求退还竞拍保证金,意向买受人应赔偿本公司及委托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意向买受人的竞拍保证金支付顺序为:(略)
3、竞拍保证金不足抵扣违约款项和再次拍卖差额的,不足部分由意向买受人负责补足,拒不补足的,本公司或委托方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
4、竞价成交后,买受人以任何理由违约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违约责任,本公司将依法对标的物再行拍卖,违约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5、如委托方不能按时交付,应无息退还买受人所缴纳的成交款,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四、拍卖人郑重声明:(略)
五、本竞拍须知未尽事宜,请向本公司咨询。
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安徽祥源辅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略)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出租方(简称“甲方”):(略)
地址:(略)
电话:(略)
承租方(简称“乙方”):(略)
地址:(略)
电话:(略)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坐落于浍水路北侧宿城一中对面原金穗宾馆,建筑面积约(略).(略)平方米,混合 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商业 ,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5 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4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根据公开竞拍结果,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同一企业在租赁期间租金每两年上涨5%(租金以上年度为基数,续期期间仍算在内),租金明细如下:
每年租金明细表(单位:(略)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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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金每年 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之后相应的月份提前(略) 日付清下次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徽行宿州银河一路支行 ,单位:
宿州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 ,账号:(略)(略)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收款发票。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签订合同后,需在(略) 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两个月租金元(两个月租金)。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3 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略)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租赁期间费用承担及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除房屋主体结构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3.因资产年限较长,设施老旧,需要消防改造,消防费用经消防验收审计后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摊。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因政策调整需要提前收回的。
5.因安置调剂问题需提前收回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略)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略)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略)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应缴租金的万分之五/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略) 日通知乙方;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略)日通知甲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除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应缴租金的万分之五/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在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出租方(章):(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联系电话 :(略)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为加强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协议。
1.乙方在租赁期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所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租赁期内乙方为出租房及附属设施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乙方为出租房消防、安全等责任人,对使用的出租房屋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进行的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负全责。
2.乙方在出租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合法经营,严禁于出租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同时要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所必需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和设备,并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器材。因违法经营或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紧闭,必须保持畅通。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动原有水电气(器)设施。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严禁“乱搭、乱拉、乱接”;电线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超负荷用电,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配备大功率用电设备的,应由专业单位重新设计和施工,另行增加供电线路和设备等;加强用气安全自我管理,预防煤气燃气泄露、爆炸;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水电气(器)损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做好出租屋内的防火防盗工作,自行保管好财物,保护好人身安全。因乙方自身疏忽导致出租居住人以及其被监护人,或员工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以及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消防、被盗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做好承租房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确保各功能(特别是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正常使用。出租屋内所有易损件的更换由乙方负责。对因甲方提供的承租房及附属设施功能缺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设备设施不得超出房屋承重最大负荷;不得破坏内部设施特别消防等安全设施。装修改造施工图纸应经审图机构图审(包括消防图审)合格;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8.乙方应服从甲方和物业管理,甲方和物业有权对出租房内进行例行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9.乙方转租房屋需经甲方同意,但不因房屋而转租而灭失本协议责任。转租第三方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略).本安全协议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印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