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租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从事过养老行业具有养老资质。 二、承租人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禁止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因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一切纠纷及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关。 三、竞租人在拍租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应实地查看,详细了解拍租标的的位置、质量、数量、瑕疵、标的的使用及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全面情况。一旦参加竞租,即表明竞租人已完全了解情况,接受标的拍租状态,并愿承担一切有关责任。我公司及委托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对标的介绍的一切资料均是向竞租人提供的参考,并不构成本公司及委托人对标的的任何担保。 四、公益职能保持不变,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为社会上其他有供养需求的人员提供照护服务且用于接收政府兜底保障的特困供养对象,并确保其基本生活、健康服务等达到规定要求。 五、本次养老服务中心托管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托管运营范围内,委托人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六、承租人负责对养老服务中心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时,装修、装饰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装修方案须经委托人同意,且装修、装饰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且符合消防标准。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托管运营房屋的装修、装饰费用及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原有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产权性质保持不变。 八、《养老服务中心托管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略)日内交还委托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九、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拥有养老机构房屋、土地、设施设备等使用权,在保持公益性质不变的基础上,独立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严禁承租人二次转包,发现不是承租人运营的,委托人随时可取消运营资格。服务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继续托管运营权。 十、承租期内,承租人负责养老服务中心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消防、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十一、承租人要加强养老机构队伍建设,提升机构专业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将公办养老机构打造成为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公共服务等于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十二、服务质量考核:(略) 十三、承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发展基金,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等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展基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四、拍租成交后,承租人当天签订成交确认书。承租人必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凭标的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订《养老服务中心托管运营合同》,并按该合同的内容约定履行。承租人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现状标的物的状况为由,拒绝签订《养老服务中心托管运营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没收承租人已缴纳的竞拍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