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按现状分标的进行租赁(经营权有偿转让)。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若意向承租方报名的标的有品牌要求的,须提供品牌的商标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及提交《品牌承诺函》(详见附件下载)。意向承租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中核定使用商品须与标的业态及经营范围相符,品牌门店证明材料需与报名标的的业态和品类相符。项目成交后,按投报的品牌签订合同,并开展后续经营活动。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审批同意,承租方不得更换品牌。 四、商铺成交后,精装修设计、报审、施工及验收等工作需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T1航站楼商铺的承租方须按昆明机场要求开展商铺精装修设计、报审、装修施工及验收等各项工作,并须符合消防要求。商铺精装修范围包括:(略) 五、本项目所涉及的T1航站楼招租标的固定经营权费底价是参考(略)年昆明机场国内旅客吞吐量评估的结果。项目成交后,在合同期限内,固定经营权费执行与昆明机场国内旅客吞吐量增减幅度联动调整的模式,昆明机场将按季度对照(略)年国内旅客吞吐量季度数的增减比例,同比例联动调整当季合同固定经营权费。相关内容如下: 1.(略)年1-4季度国内旅客吞吐量分别为:(略) 2.季度实收固定经营权费计算公式为:(略) 3.若招租标的收费模式为“固定经营权费与税前营业收入提成二者取高”的,在季度合同费用结算时,先根据当季度昆明机场国内旅客吞吐量较(略)年同季度昆明机场国内旅客吞吐量的增减比例进行联动调整,确定当季度应收固定经营权费,再与税前营业收入提成进行比较,昆明机场按照孰高原则收取当季度的合同费用。 六、《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略)年第五批航站楼商铺租赁(经营权有偿转让)项目明细表》中,标的(略)、(略)成交后,在合同期内固定经营权费不随旅客吞吐量调整。 七、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略)年第五批航站楼商铺租赁(经营权有偿转让)项目明细表》中,标的5成交后,合同期内在该标的商铺内可摆放独立式自助休闲娱乐设备(经营范围详见附件1该标的经营范围)。同时,承租方应严格遵守昆明机场有关安全、服务及现场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现场操作流程畅通,结算简便,补货及时,设备及系统维护高效,避免发生旅客投诉。 八、《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略)年第五批航站楼商铺租赁(经营权有偿转让)项目明细表》中,投报标的6的意向承租方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标的6的挂牌价格为税前营业收入提成比例,若产生竞价,各意向承租方需就税前营业收入提成比例进行竞价,所报比例最高者将被确定为项目承租方。由于交易系统原因,挂牌价和网络竞价系统中的报价显示以“元”为单位,本项目中挂牌价和网络竞价所报价格“XX元”即为“XX%”。 (二)标的6 成交后,合同期内每月收取税前营业收入提成+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略).(略)元/㎡/月。 (三)标的6合同履约保证金为(略)元,该标的商铺内不可摆放独立式自助售卖设备。 九、《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略)年第五批航站楼商铺租赁(经营权有偿转让)项目明细表》中,涉及T1航站楼国际区的招租点位(商业点位编号F2E(略)、F2E(略)、F2E(略)、F2E(略)),在昆明机场T1航站楼月度国际旅客吞吐量未恢复至(略)年月平均国际旅客吞吐量的(略)%(不含)前,每月收取税前营业收入提成+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略).(略)元/㎡/月。在合同履行期内,当昆明机场T1航站楼月度国际旅客吞吐量首次大于或等于(略)年昆明机场月平均国际旅客吞吐量的(略)%时((略)年昆明机场月平均国际旅客吞吐量为(略)人次,(略)%为(略)人次),不再执行以上收费模式,从次月起合同收费模式执行固定经营权费与税前营业收入提成二者取高模式。项目成交后,本条规定将列入合同条款。 十、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略)年第五批航站楼商铺租赁(经营权有偿转让)项目明细表》中,标的3、4、8、9成交后,承租方需按出租方确定的位置、面积进行经营场地分割,且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须按昆明机场要求开展商铺精装修设计、报审、装修施工及验收等各项工作,场地分割及商铺精装修均须符合消防要求。 十一、《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略)年第五批航站楼商铺租赁(经营权有偿转让)项目明细表》中,标的(略)为“一标多点”打包租赁(经营权有偿转让),意向承租方在报名该标的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须对标的内所有点位进行报名,不得拆分,否则视为报名无效。 (二)若产生竞价,意向承租方仅须对标的内B3A(略)点位进行报价,月固定经营权费单价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将确定为标的(略)的最终承租方。同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各点位固定经营权费: B3A(略)点位固定经营权费成交价=该点位固定经营权费招租底价((略))+平均加价幅度; B3A(略)点位固定经营权费成交价=该点位固定经营权费招租底价((略))+平均加价幅度; 平均加价幅度=(最终报价-(略))/2,保留整数。承租方按上述标准确定的成交价格签订相关合同。 (三)标的(略)成交后,共签订1份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若承租方提前退租的,须对整个标的内所有点位进行退租,不得只退租部分点位,因昆明机场运行资源调整、增容改造、整体商业资源规划、安保工作、消防安全等原因造成标的内部分商业点位无法使用的情况除外。 (四)标的(略)成交后,在合同期内固定经营权费不随旅客吞吐量调整。 十二、《昆明长水国际机场 (略)年第五批航站楼商铺租赁(经营权有偿转让)项目明细表》中,标的 (略)确定承租方后,自云交所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之日起(略)日内,承租方须取得获准开展洗车、汽车美容业务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将其作为与出租方签订合同的必要要件。若承租方未在上述时间内取得获准开展洗车、汽车美容业务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成交资格,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云交所扣除该项目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承租方帐户。若承租方在上述时间内取得获准在该标的场地内开展洗车、汽车美容业务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应于取得上述资质后(略)天内与出租方签订《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租赁合同》(见附件),该项目涉及配套改造的,改造方案须报昆明机场审批,且由承租方负责改造,并承担改造费用;若未在上述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成交资格,云交所对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该项目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入出租方帐户。 十三、《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略)年第五批航站楼商铺租赁(经营权有偿转让)项目明细表》(见附件1)中,所列商铺物业参数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若需了解商铺现场情况,意向承租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报名参与现场踏勘。 十四、《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略)年第五批航站楼商铺租赁(经营权有偿转让)项目明细表》中,“固定经营权费招租底价”(单价)已包含综合管理费(单价);“固定经营权费”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有偿转让经营权合同》中为“服务费”,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租赁合同》中为“租赁费”。 |